近日,工信部發布公開征求對《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和《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通知。通知表示,為促進鉛蓄電池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從源頭上防止血鉛污染事件發生,工信部對2012年發布的《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和《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和《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編者將規范條件和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與2012年版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進行了對比。征求意見稿中對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設定了有效期限,有效期為4年。征求意見稿還制定了更為嚴格的環保標準,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對比2012年版的《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有如下修改:
1、企業布局方面: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新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改為“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
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改為“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2、在環境保護方面,征求意見稿制定了更為嚴格的標準。“所有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竣工驗收、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充分利用公開的環境信息,了解鉛蓄電池企業的環境保護狀況。對于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環保專項行動違法企業明細表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檢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需要提供下達處罰意見的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合格證明材料,方可申請列入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公告。”
3、在監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將原來的(三)、(四)項合并修改為“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第87號)中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鉛蓄電池工業》(HJ447)中規定的三級水平;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規定的“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鉛蓄電池工業》中規定的二級水平。”
近日,工信部發布公開征求對《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和《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通知。通知表示,為促進鉛蓄電池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從源頭上防止血鉛污染事件發生,工信部對2012年發布的《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和《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和《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將規范條件和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與2012年版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進行了對比。征求意見稿中對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設定了有效期限,有效期為4年。征求意見稿還制定了更為嚴格的環保標準,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對比2012年版的《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有如下修改:
1、企業布局方面: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新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改為“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
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改為“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2、在環境保護方面,征求意見稿制定了更為嚴格的標準。“所有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竣工驗收、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充分利用公開的環境信息,了解鉛蓄電池企業的環境保護狀況。對于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環保專項行動違法企業明細表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檢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需要提供下達處罰意見的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合格證明材料,方可申請列入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公告。”
3、在監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將原來的(三)、(四)項合并修改為“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第87號)中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鉛蓄電池工業》(HJ447)中規定的三級水平;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規定的“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鉛蓄電池工業》中規定的二級水平。”
對比2012年版的《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有如下修改:
1、在申請條件方面,征求意見稿新增“同一鉛蓄電池生產廠區內有多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鉛蓄電池企業時,所有企業必須同時提出規范公告申請,并同時進行現場審核。”
2、在監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進入準入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鉛蓄電池組裝企業),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上一季度極板銷售記錄(采購記錄)”改為“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鉛蓄電池組裝企業),應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上個半年的極板銷售記錄(采購記錄)”。
征求意見稿新增了有效期限。“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鉛蓄電池生產的,應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延續申請,并按提出申請時企業實際情況重新填寫《申請書》。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提出申請企業符合《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企業進行審核。”
征求意見稿中新增,在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企業有“拒絕接受抽查”、“不再繼續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這三種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