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模式為何流行?
YC模式為何在近期突然爆紅,其他模式難道要讓出一條路么?瞿曉鏵用自己公司作為例子來做了詳解。
“一般情況下,電站建設方會使用30%的資本金。在YC模式之前,阿特斯使用賣出電站資產、回籠資金的方式獲得一部分電站前期融資。”他說,“投資-建設-賣出”電站時,你有時可能會因為需要快速融資而忽略售價,將項目迅速變現。
但是,如果你手頭擁有大量潛在的、較穩定收益的電站項目時,就會考慮幾個問題:首先,是否可用其他方式、較低成本拿到融資,并建設這批電站;其次,不必對手中的諸多潛在電站資產一一去尋找下家,而是通過打包轉手來實現電站的平穩過渡。畢竟每個電站資產都要去尋找其他買方,也是很累的事。
阿特斯之所以偏向于選擇“YC”融資,與其今年一筆收購有關。今年2月3日,阿特斯買下了日本夏普旗下的獨立電站開發企業——Recurrent Energy,LLC。新并入的公司準備開建高達1G瓦的電站項目,將在2016年年底美國太陽能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結束前并網。大量并網項目使得阿特斯要重新審視以前的“投資-建設-出售”戰略,能否延續。
與此同時,含有“電站”的阿特斯“整體解決方案業務”在阿特斯公司中的占比也非常高。去年第四季、今年一季度,前述業務占凈收入的比例為51.7%、35.9%,搭建好電站的融資平臺,對于阿特斯的大戰略方向至關重要。
“我們需要有這樣一個平臺(即YC),進一步壯大企業的規模、降低融資成本。”瞿曉鏵說。個別情況下,海外YC的融資成本(即現金分紅率)可做到2%—3%,項目滾動開發的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他說,以前電站時賣給其他公司,現在換一種方式,把電站賣給阿特斯控股的新公司,“不同投資者,其偏好也不同:有人喜歡高增長型的,那么它會繼續支持阿特斯;有的人傾向于現金分紅,就會關注YC。”
中信建投(香港)分析師盛驊則分析稱,優質的電站資產不應被出售,“如果有10%的IRR回報,為什么要打折賣給其他人呢?而且電站作為重資產,1個G瓦的項目也需要70億元投資額,每年又持續放量,企業的資金壓力會很大,再問銀行貸款也不長久,有新途徑來回籠資金對企業來說是有利的。”
是否適合國內?
YC現在的主要運作方還集中于國外能源企業,已有十多個成功的案例。而在港上市的部分新能源企業也在做這方面的準備,除了協鑫新能源之外,多家港股企業都在觀察YC模式的可能性。當電站數量積累到一定程度后,就把它們重新包裝上市。但是,這種模式是否適合國內,還要打一個問號。
數位光伏上市企業高管透露,國外追捧該類模式的原因在于:在降息的大背景下,不少電站的現金流有政府擔保,企業以往建成的電站也建立了口碑,投資者買入YC時有固定分紅,比較放心。另外,被裝入的電站透明度也需要清晰披露資產、法律、政策及現金流等等,一些專業投資人也可以判斷YC的成長性如何。
“但國內部分電站在并網后,有限電、電池衰減速度快、應收賬款高、補貼不到位等問題存在。所以在海外市場上,國內電站的估值會比國外電站更低一些。”江山控股主席劉文平就表示,假設電站補貼不到位,那么該項目收到的電費中,只有脫硫標桿電價可保證,這就不叫現金流。一些電站如果在1~2年內才可獲得固定的收入,對投資人實現分紅的保障就成了一紙空文。
而且,同樣是電站項目,在海外,YC的融資成本(即分紅)是4%;在國內,YC的融資成本可能就需要承諾8%才可能被投資者接受。如果是8%的話,選擇其他融資方式,說不定還比YC更劃算。
正泰集團的一位高層則評價說,YC模式是一種新穎的融資渠道,“現階段融資的方式越多,對于企業發展電站業務也越好。”該集團和晶科能源都打算在今年安排旗下的光伏企業赴美上市,但不會采取YC的方式。該公司董事長李仙德對于YC模式未做更多評論,但他對記者說道,對于重資產、持續產出、融資額較高的電站企業來說,有新的低成本資金會幫助企業更快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