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從四川省電動自行車綜合整治工作新聞通氣會上得到的消息,6月1日起,凡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省內生產企業不得組織生產并一律禁止在全省銷售;8月31日前,完成已購買電動自行車的注冊登記;9月1日起,超標電動自行車一律不得辦理注冊登記。
《關于開展電動自行車綜合整治工作的通告》中規定:
一、從2015年4月1日起,凡在省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生產企業,應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和主要技術參數等必備要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會公告。
二、從2015年6月1日起,凡未納入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省內生產企業不得組織生產。
三、從2015年6月1日起,凡不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法規、規章規定的電動自行車,一律禁止在全省銷售。
四、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從2015年6月1日起,新購電動自行車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注冊登記前,可憑合法的購車發票、電動自行車合格證通行。在規定時限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禁止上道路行駛。
五、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2015年6月1日前購買的所有電動自行車和6月1日(含6月1日)后購買的納入我省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的注冊登記工作。從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未納入我省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辦理注冊登記。
六、消費者因購買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地方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產品技術參數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導致無法辦理車輛登記的,有權依法要求銷售商更換或退貨。
消費者因退(換)貨發生糾紛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在上牌登記后,可進行投保。”據四川省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處副處長王雪梅介紹,保險行業為電動自行車提供四種保險,針對生產商可購買產品質量保險,電動自行車車主則可購買車輛財產損失險,自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方責任險。其中不到100元的第三方責任險,最高可賠付5萬,這樣一來,在發生事故時,可以得到相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