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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業科技:監事會議事規則
發布時間:2020-09-05 01:46:28
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議事規則 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總則......3 第二章 監事會的職權......3 第三章 監督檢查......4 第四章 監事會會議的召集、主持及提案......5 第五章 監事會會議通知和召開......6 第六章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7 第七章 附則......8 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監事會的組織和運作,保障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公司監督權,保障股東權益、公司利益和員工的合 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事會和監事的職 責。 第四條 監事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監事履行職責時,公司各業務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推諉或阻撓。 第二章 監事會的職權 第五條 監事會是公司依法設立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并向股東大 會報告工作。 第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應當 依法對定期報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二) 檢查公司財務; (三)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 罷免的建議; (四)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 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 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 起訴訟; (八) 股東大會決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 第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 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 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監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 公司財務; (二) 股東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 董事會重大決策程序及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四)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情況及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有無違 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為; (五) 《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監督職權。 第十一條 監事會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及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制止無效時,應及時向股 東大會報告。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主要形式:監事會依照法定程序對相關事項進行監督檢 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會、有選擇性的列席總經理辦公會議、專項檢查、專題 調研、實地考察、個別交流、查閱公司財務和審計等定期報表資料等方式,必 要時,要求公司審計部門進行核實和解釋說明,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進行核實、取證等多種形式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監事會在履行監督權時,針對所發現問題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發出口頭或書面通知,要求予以糾正; (二) 向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通報檢查結果,提出整改建議,必要時向股 東大會報告; (三) 對于需要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 會,并書面闡明會議議題等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如董事會不同 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議后十日內未做出書面反饋 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 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應與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程 序相同。監事會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 臨時股東大會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必要的協助; (四) 向國家有關監督機構、司法機關報告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監事會參照上述程序對公司下屬控股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章 監事會會議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 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監事會應當在十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 任何監事提議召開時; (二) 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監管部門的 各種規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和其他有關規定 時; (三)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在 市場中造成惡劣影響時; (四)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五)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在發出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的通知之前,監事會可以向全體監事 征集會議提案及向公司員工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 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直接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經 提議監事簽字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提議監事的姓名; (二) 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 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 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 提議監事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在監事會主席收到監事的書面提議后三日內,應當發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 第五章 監事會會議通知和召開 第二十條 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分別提前十日 和五日將書面會議通知,通過專人送出、傳真、郵件(包括電子郵件)方式,提交全體監事和董事會秘書。非直接送達的,還應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 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及議題,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以現場方式召開。 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監事簽字。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會秘書應當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提請與會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 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監事的提議,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其他員工或者相關中介機構業務人員到會接受質詢。 第六章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采用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 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 第二十九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可以視需要進行全程錄音。 第三十條 監事會應當對現場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 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 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會議出席情況; (五) 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 提案的表決意向; (六) 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 數); (七) 與會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對于通訊方式召開的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應當參照上述規定,整理會議記錄。 第三十一條 與會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監事對會議記錄有 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 監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監事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監事會決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 以后的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 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決議等,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保管。 監事會會議資料的保存期限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 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與《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抵觸時,以《公司章程》規 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在本規則中,“以上”包括本數,“過”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的修改需經股東大會批準。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八月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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