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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建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編碼制度 建立可追溯系統

發布時間: 2016-01-29 10:34:49    來源: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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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環保部、商務部、質檢總局日前聯合印發《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以下簡稱《技術政策》),對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設計生產、回收主體、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環保部、商務部、質檢總局日前聯合印發《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以下簡稱《技術政策》),對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設計生產、回收主體、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當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迅速,推廣應用工作有序推進??紤]到動力蓄電池的生命周期,預計未來數年,我國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將出現大規模退役,并進入回收利用環節。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技術政策》出臺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強對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工作的技術指導和規范,明確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責任主體,指導相關企業建立上下游企業聯動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此舉有助于培育良好的再利用體系,防止走其他廢棄物治理走過的“先亂后治”的老路。

  據介紹,《技術政策》中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包括鉛酸蓄電池。在行業管理辦法出臺前,有關部門將對動力電池的各個環節進行指導性管理和監督。

  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責任主體的確定上,《技術政策》明確了電動汽車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是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責任主體。其中,電動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應負責回收安裝在整車上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指系統生產企業)應負責回收其銷售給獨立電池經銷商(整車生產企業售后體系之外)的動力電池。

  新版《技術政策》明確提出將建立動力電池編碼制度,構建起電池回收再利用的可追溯體系。據悉,具體編碼工作由生產企業負責,國家汽車標準化主管部門將盡快制定動力電池產品編碼標準;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要對所生產(或進口)的所有動力電池產品進行編碼,并建立可追溯系統。編碼應具有與產品的唯一對應性,標識在動力電池產品顯著位置,且具有較高牢固性。考慮到部分廢舊動力電池仍有一定容量,可適用于電動自行車、電網儲能電站等行業,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梯級利用,以提升資源利用率。

  “目前,我國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保有量還比較少,相關回收利用體系還沒有有效建立起來,回收利用技術工藝還不成熟,暫不宜進行強制性管理。”該負責人表示,《技術政策》目前只是一個引導性文件,沒有做出懲罰性規定,但有關部門將采取積極措施,激勵、鼓勵廣大企業參與到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中。

  據悉,國家鼓勵企業對動力電池采用收取押金、回購、以舊換新等措施,提高消費者交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同時探索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納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金”征收范圍。此外,國家將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梯級利用企業和再生利用企業的技術研發、設備進口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企業不斷提升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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