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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拯救你《可再生能源法》?

發布時間: 2016-01-22 09:38:25    來源: 能源大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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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電改和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標和背景下,棄風棄光儼然已經不僅僅危急到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存亡,更是對國家進一步深化電力體系改革、向“低碳、清潔”能源結構轉型的一個重要的考驗。

 

  在新電改和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標和背景下,棄風棄光儼然已經不僅僅危急到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存亡,更是對國家進一步深化電力體系改革、向“低碳、清潔”能源結構轉型的一個重要的考驗。

  已經過去的2015年,最讓可再生能源人痛心的幾個詞就是——“棄風,棄光和限電”。

  棄風(光)和限電對行業的傷害是巨大的,僅經濟損失一項就十分驚人。據相關部門估算,2015年全年的棄風電量達到350億千瓦時,直接經濟損180億元,棄風損失幾乎抵消了2015年全年新增裝機的社會經濟效益。

  這些損失不僅讓本已經步履維艱的可再生能源企業背負起沉重的資金包袱,嚴重影響企業的研發投入和產業的健康發展,更危及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的發展,以及可再生能源國家發展目標的達成。

  一個更為危險的信號是,2015年下半年,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消納過剩的火電產能,保障火電企業利益,竟利用行政手段推行所謂的“風火交易”,要求風電補償火電,或者干脆直接要求關停風電為煤電讓路。

  2015年11月20日,云南省工信委于下發《2015年11月和12月風電火電清潔能源置換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314號文件),其中要求風電企業補償火電企業,將風電部分收益支付給火電企業。

  2015年12月,新疆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發布《關于發電控制的通知》提出“未參與外送交易或提交交易的新能源場站暫停發電。參與外送交易的新能源場站當簽訂外送合同完成后將暫停發電。”

  這些做法明顯違反《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和保障性收購”的規定,涉嫌違法行政。如果此類行徑不加遏制,會有多少地方政府會進一步效仿云南、新疆,不僅進一步加劇可再生能源棄風棄光的問題,更視《可再生能源法》為一紙空文。

  關于云南《置換交易通知》,云南省工信委于2015年11月10日發布《置換交易通知》的行為,無法律依據,且違反的主要法律規范及文件精神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訂)第4條、第14條;

  2、《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人調配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7)44號);

  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2015.3);

  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于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發改運行(2015)518號,2015.3)。

  關于新疆《關于發電控制的通知》,經法律文件查詢及法律分析,新疆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于2015年發布《關于發電控制的通知》的行為,違反的主要法律規范及文件精神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訂)第4條、第14條;

  2、《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電監會25號令,2007);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2015.3);

  5、《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于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發改運行(2015)518號,2015.3)。

  如此整理和分析下來,結果不禁觸目驚心。一方面是日益加劇的空氣污染,全國各大主要城市都淪陷為“霾都”,另一方面,面臨全社會電力需求增速放緩以及火電瘋狂上馬,清潔的風電光伏被迫在給煤電讓路。白紙黑字的法律規范及文件被置若罔聞,問題究竟出在了哪里?說好的“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和保障性收購”呢?

  棄風棄光儼然不是一個技術問題,多年圍繞化石能源所形成的利益格局下,“舊思路、舊體系”下的電力部門和地方政府面對可再生能源和化石能源的博弈,面對利益的重新分配,既有利益的捍衛者自然傾向于后者,這也是為何出現如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尷尬局面。

  在此,筆者誠懇呼吁,希望國家相關部門盡快查處此類違法行徑,叫停地方政府和電力部門出臺的違反《可再生能源法》的地方文件和規定,切實落實“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和保障性收購”的精神,拯救《可再生能源法》淪為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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