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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對十三五新能源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征意見

發布時間: 2015-12-17 09:00:48    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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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2月16日,財政部等五部門發布《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該通知明確獎勵對象,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面向全國所有省(區、市)。中央財政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的省(區、市)安排獎勵資金。

 

  12月16日,財政部等五部門發布《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該通知明確獎勵對象,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面向全國所有省(區、市)。中央財政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的省(區、市)安排獎勵資金。

  通知設定了新能源充電設施獎勵標準,對于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獎勵最高,2016年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推廣量3萬輛,獎勵標準9000萬元,超出門檻部分獎勵最高封頂1.2億元。2020年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獎勵門檻7萬輛,獎勵標準1.26億元,每增加6000輛,增加獎勵資金1100萬元,獎勵資金最高封頂2億元。

  通知規定,2016年3月底前,各省(區、市)應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方案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備案。未按要求制定相關辦法的將不得享受中央財政的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

  通知要求,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準;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測、強制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強制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財政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獎勵資金進行相應扣減。

  隨著新能源車市場放量,國內充換電站建設迎來密集擴容期,數量將逐年翻倍增長。同時,充電網絡作為電動汽車推廣的關鍵因素,在政策大力扶持和盈利模式逐步清晰的推動下,我國充換電設備迎來千億市場空間。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快推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車市場服務和應用環境,2016-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資金對充電基礎設施給予獎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勵對象

  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面向全國所有省(區、市)。中央財政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的省(區、市)安排獎勵資金。

  二、獎勵條件

  獲得中央財政充電設施獎勵資金的各省(區、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較大。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要具備一定數量規模并切實得到應用:

  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標準車,下同)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3%、4%、5%、8%、10%。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5.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2%、3%、4%、5%、6%。

  其他省(區、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0萬輛、1.2萬輛、1.5萬輛、2.0萬輛、3.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

  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準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折算系數見附表1)。

  (二)配套政策全面。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工作推進機制;應按照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發布的文件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切實承擔起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制定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和地方鼓勵政策,并向社會公布,加快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2016年3月底前,各省(區、市)應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方案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以下簡稱“五部門”)備案。未按要求制定相關辦法的將不得享受中央財政的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

  (三)市場公平開放。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準;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測、強制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強制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財政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獎勵資金進行相應扣減。

  三、支持方式和獎勵標準

  (一)獎勵方式。中央財政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省(區、市)安排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切塊下達地方,由各省(區、市)統籌安排用于充電設施建設等相關領域。

  (二)獎勵標準。獎勵標準主要根據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推廣量越大,獎勵資金獲得的越多。

  四、獎勵資金使用范圍

  獎勵資金應當專門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相關領域。地方政府應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調動包括政府機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物業服務等在內的相關各方面積極性,對率先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解決充電難題的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獎勵資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原則上不得與地方財政充電設施獎勵資金交叉重疊支持同一項目。納入獎勵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符合相應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

  五、資金申請和下達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編制獎勵資金申請報告,聯合上報至五部門。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各省(區、市)上年度各車型實際推廣情況,并按要求對標準車進行折算,并提交車輛推廣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車輛銷售發票、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相關技術參數等。

  (二)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組織專家對各省(區、市)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復核并將結果提交財政部,財政部按程序撥付獎勵資金。

  六、監督管理

  (一)各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要對本地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加強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將追繳扣回獎勵資金。

  (二)各省(區、市)要加大支持力度,結合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獎勵措施;鼓勵創新投入方式,采取公私合營(PPP)等建設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三)建立信息上報和公示制度。各省(區、市)要建立車輛推廣和充電設施建設情況上報制度,按月報送新能源汽車推廣、充電設施建設情況等信息,并逐級上報至五部門。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各省(區、市)應將上一年度推廣情況、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及充電設施獎勵資金使用情況自查總結報告上報至五部門,五部門將對各省(區、市)進行綜合考核,并向社會公示。

  本政策執行期限為2016-2020年。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政策。

  附:

2016-2020年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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