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公交領域的推廣應用,促進公交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11月12日,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信部聯合公布了關于印發《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委)、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財務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公交領域的推廣應用,促進公交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按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規定,制定了《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公交領域的推廣應用,促進公交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依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省(區、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的考核(以下簡稱考核)。
本辦法所稱的公交車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具體由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認定。
本辦法所稱的新能源公交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公交車。
本辦法所稱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是指沒有外接充電功能的混合動力公交車。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合稱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
第三條 考核工作應科學規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省(區、市)交通運輸、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切實做好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工作。
(一)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有關城市公交企業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推廣計劃購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車,并及時投入運營,加強日常監督和檢查;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統計轄區內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核實并上報統計材料。
(二)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規范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助資金發放程序,加強資金管理,及時撥付和發放補助資金。
(三)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財政部門,負責打破地方保護,督促新能源公交車生產企業加大新能源公交車生產供應和提高質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轄區內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的核實與上報工作。
第五條 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主要考核各省(區、市)每自然年度內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的比重(以下簡稱新增及更換比重)。
第六條 各省(區、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5-2019年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應分別達到40%、50%、60%、70%和80%。
(二)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福建,2015-2019年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應分別達到25%、35%、45%、55%和65%。
(三)其他省(區、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應分別達到10%、15%、20%、25%和30%。
計算新增及更換比重時,以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換的全部公交車車輛數作為基數(分母),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換的新能源公交車(不包括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車輛數作為分子,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后取整。
第七條 納入新增及更換比重計算和申請運營補助資金的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增及更換的新能源公交車上牌時間應在考核年度內。
(二)車輛應符合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相關標準,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
(三)申請運營補助資金的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年度運營里程應不低于3萬公里(含3萬公里)。
對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換、退出運營等造成實際運營時間不足一年的,以實際運營時間按月折算運營里程,月均運營里程應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應公交車輛運營補助標準按月折算,并按照實際運營月份數計算運營補助金額。年度運營里程考核以具體車輛為單位。
第八條 從2016年至2020年,考核工作每年一次,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交企業通過全國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申報系統填報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換的所有公交車(含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新能源公交車)信息,上傳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車輛購置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的掃描件,填寫新增及更換公交車明細表(見附表1)和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運營明細表(見附表2),按程序上報至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二)每年2月10日前,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完成對本轄區城市公交企業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統計工作,經核實并公示無異后,填寫本轄區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匯總表(見附表3)并附第三方審計報告,逐級上報至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同時抄報同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審計部門。
(三)每年2月底前,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收到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車輛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后,會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審核和重點抽查,填寫本省(區、市)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匯總表(見附表3),報送至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提出審查意見。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將審查審核情況及本省(區、市)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匯總表上報至交通運輸部,并抄送同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審計部門。
(四)每年3月底前,交通運輸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各省(區、市)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整理、匯總和分析,據此核定各省(區、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數量和占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的比重,確定各省(區、市)是否完成相應的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任務,形成報告并提交至財政部。
第九條 新能源公交車生產企業作為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要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確保新能源公交車安全運行。
(一)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為城市公交企業提供必要的技術培訓,確保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
(二)對出現故障的車輛及時維修處理,做好技術保障,對于發現的重大產品質量和安全問題,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負責完善新能源公交車技術監控手段,并將監控數據上傳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監控平臺。
(四)積極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產品質量和一致性監督檢查,以及樣車抽檢,對于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按要求及時整改。
第十條 城市公交企業作為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的運營和補貼資金申報主體,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與基礎臺賬,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鼓勵城市公交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整、準確地記錄所屬車輛基礎信息與運營信息。
第十一條 城市公交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填報有關報表,未按期報送有關報表的,不予補助。
對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的城市公交企業,一經查實,追回上年度補助資金。
對虛報瞞報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數量和推廣應用比重、擴大范圍發放補助資金、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 各省(區、市)交通運輸、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