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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征求意見 車企負主要責任

發布時間: 2015-09-14 09:16:22    來源: 第一電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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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家發改委和工信部即將發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技術政策。9月11日,兩部委啟動了對該政策的征求意見進程,并擬于2016年1月1日期正式實施此政策。

 

  國家發改委和工信部即將發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技術政策。9月11日,兩部委啟動了對該政策的征求意見進程,并擬于2016年1月1日期正式實施此政策。

  根據兩部委發布的《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動力電池回收實施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含進口商,下同)應承擔電動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責任, 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承擔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售后服務體系之外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責任,梯級利用電池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梯級利用企業”)應承擔梯級利用電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責任,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負責回收報廢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這意味著,絕大多數電動汽車的動力電池回收責任在電動汽車生產商上。

  為了完成回收責任,意見稿要求,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建立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網絡,在具有售后服務網點的地級行政區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務網點(或委托其他具備回收條件的機構)負責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收集 。鼓勵多家企業通過委托代理或與回收企業、再生企業合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網絡,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網絡運行效率。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告其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的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而且,為了監控車企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的回收執行情況,征求意見稿也提出,國家推動建立統一的動力蓄電池產品編碼制度。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對所生產(或進口)的所有動力蓄電池產品進行編碼,并建立追溯系統追蹤動力蓄電池流向。編碼應與電池產品及整車具有唯一對應性,編碼應標識在動力蓄電池產品顯著位置,且具有較高的牢固性。 車企和動力電池還被要求上報回收情況。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負責統計本企業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類型、型式(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或單體蓄電池)、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負責統計其拆卸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類型、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兩部委的數據可以相印證。

  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大有市場

  由于市場普遍預估電動汽車將大發展,動力電池回收大有市場,很多企業計劃進入動力電池回收市場。征求意見稿也給出了準入條件。

  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指定(或授權)的電動汽車售后服務商;

  (二 ) 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指定(或授權)的電池銷售商或 從事動力蓄電池換電(或租賃)的運營商;

  (三 ) 梯級利用企業或其指定(或授權)機構;

  (四 ) 具備動力蓄電池回收業務所需技術、設備、人員等相 應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五 ) 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企業(以下簡稱“再生利用企業”);

  (六 ) 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

  征求意見稿還對動力電池的拆解、運輸、再利用、冶煉等提出了一系列技術要求。在如何促進回收方面,意見稿提出了制度設計、激勵措施、技術研發等舉措。特別是在資金方面,意見稿稱,國家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梯級利用企業和再生利用企業的技術研發、設備進口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企業不斷提升技術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公告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司關于就《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引導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有序回收利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研究制定了《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5年9月11日至9月24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或環資司子站,進入“《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公開征求意見”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驅⒁庖娨燕]件、信函等形式發送到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司)。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發送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循環經濟處),郵編:100824,電子郵箱:xhjjc@ndrc.gov.cn;

  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司(汽車處),郵編:100084,電子郵箱:chencm@miit.gov.cn

  附件:

  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引導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環境污染,促進資源再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技術政策。

  第二條【制定目的】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目的是指導相關企業合理開展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的生產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業聯動的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動力蓄電池設計、生產及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終處置等活動。

  本技術政策所稱廢舊動力蓄電池包括:

  (一)經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電性不能保障電動汽車正常行駛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二)報廢電動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三)經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四)生產過程中企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五)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動力蓄電池。

  以上廢舊動力蓄電池包含廢舊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和單體蓄電池。

  第四條【總體要求】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原則實施。

  第五條【責任主體】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含進口商,下同)應承擔電動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責任,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下同)應承擔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售后服務體系之外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責任,梯級利用電池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梯級利用企業”)應承擔梯級利用電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責任,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負責回收報廢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第六條【部門職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與本技術政策相關的管理政策及技術標準,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動力蓄電池設計和生產

  第七條【綠色設計】電動汽車設計應遵循動力蓄電池易拆卸原則,確保動力蓄電池能從整車上安全、環保的拆卸。

  動力蓄電池設計應符合《汽車禁用物質要求》(GB/T 30512)的規定,采取無毒無害化設計,并盡量使用再生材料。國家鼓勵動力蓄電池結構設計標準化,提高通用性,以便于梯級利用。

  第八條【拆卸、拆解信息】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提供其銷售的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拆卸技術信息,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提供其銷售的動力蓄電池的拆解技術信息。

  第九條【電池產品編碼和追溯】國家推動建立統一的動力蓄電池產品編碼制度。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對所生產(或進口)的所有動力蓄電池產品進行編碼,并建立追溯系統追蹤動力蓄電池流向。編碼應與電池產品及整車具有唯一對應性,編碼應標識在動力蓄電池產品顯著位置,且具有較高的牢固性。

  第三章 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

  第十條【回收網絡建設】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下同)應建立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網絡,在具有售后服務網點的地級行政區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務網點(或委托其他具備回收條件的機構)負責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收集。鼓勵多家企業通過委托代理或與回收企業、再生企業合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網絡,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網絡運行效率。

  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告其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的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回收信息統計和上報】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負責統計本企業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類型、型式(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或單體蓄電池)、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負責統計其拆卸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類型、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回收企業條件】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指定(或授權)的電動汽車售后服務商;

  (二)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指定(或授權)的電池銷售商或

  從事動力蓄電池換電(或租賃)的運營商;

  (三)梯級利用企業或其指定(或授權)機構;

  (四)具備動力蓄電池回收業務所需技術、設備、人員等相

  應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五)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企業(以下簡稱“再生利用企業”);

  (六)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

  第十三條【電池交售】電動汽車用戶更換動力電池時,應當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條規定的回收企業處拆卸動力蓄電池,并將廢舊動力蓄電池交售給回收企業。

  電動汽車租賃公司、公交車公司、出租車公司等集團用戶可按有關要求回收本企業內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并及時將廢舊動力蓄電池交售給回收企業。

  回收企業應向符合國家法規要求的梯級利用企業或再生利用企業交售廢舊動力蓄電池。

  第十四條【拆卸要求】回收企業從電動汽車上拆卸動力蓄電池時,應遵循安全性和完整性原則,并嚴格按照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所提供的拆卸技術信息進行合理拆卸。

  第十五條【貯存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應有專門的場所,貯存場所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及當地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并設有警示標志,且應設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及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應避免高溫、保證通風良好,正負極觸頭應采取絕緣防護,堆碼高度不超過2米。不同材料類型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當分開貯存。

  第十六條【運輸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運輸應遵守國家有關電池包裝運輸法規和標準要求,采用恰當的包裝方式,盡量保證其結構完整,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絕緣、隔熱、防腐蝕等安全防護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電解液泄露、經診斷有過充電經歷、電壓或電阻不在正常范圍及經濫用試驗的電池宜先進行放電處理后進行運輸,未經過充分放電處理的,應按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七條【放電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放電可采取物理和化學兩種放電方式。對外殼完好的動力蓄電池宜采取物理放電,物理放電應采用專業放電器或自動放電系統,應對熱能散發環境做好隔熱、導熱或熱轉換措施。對受損嚴重、無法連接放電器的廢舊動力電池采取化學放電,化學放電應采用吊裝設備將廢舊動力蓄電池搬運入放電液中,同時應對放電液進行收集并交由相關環保處理企業處理。

  第四章 廢舊動力蓄電池利用

  第十八條【利用的原則】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利用應遵循先梯級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則,提高資源利用率。

  第十九條【梯級利用規范】國家支持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或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再生利用企業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梯級利用。梯級利用企業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容量、充放電特性、使用安全性等實際情況判斷可否進行梯級利用,要對符合梯級利用條件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測、分類、拆解和重組,貼自有商標以明示該電池產品為梯級利用電池,按照第九條要求進行產品編碼并建立追溯系統。

  第二十條【再生利用規范】經判斷不能進行梯級利用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按有關要求進行再生利用,回收其中有價資源。再生利用的作業流程一般可按拆解、熱解、破碎分選、冶煉等步驟進行。

  第二十一條【拆解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應使用專用拆解場地,配備安全防護裝備和防護罩,由專業人員使用自動化的拆解設備、專用起吊工具、絕緣工具等進行。拆解過程應配備電工資質人員進行作業。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后應進行放電處理,具體要求參照本政策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熱解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熱解工藝過程應在封閉式反應系統中進行,并配置噴淋吸附系統。不得在露天環境下焚燒廢舊動力蓄電池。

  第二十三條【破碎分選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破碎分選工藝過程應在封閉式構筑物中進行,破碎分選系統要設立分級,將外殼、集流體、正負極材料在分選系統中獨立回收。不得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環境下進行破碎作業。

  第二十四條【冶煉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冶煉要遵循國家再生金屬標準及有色重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等有關要求。鼓勵采用濕法冶煉技術處理廢舊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濕法冶煉過程應安裝廢水在線監測系統保證廢水處理達標排放,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8%;鼓勵采用火法冶煉技術再生利用廢舊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火法冶煉系統應安裝廢氣在線監測系統保證廢氣處理達標排放,鎳、稀土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7%。

  第二十五條【信息記錄】梯級利用企業和再生利用企業要準確記錄廢舊動力蓄電池的來源、處置方式、處置時間及處理產物的去向,信息保留不少于五年,以備相關部門核查。

  第二十六條【企業規章制度】梯級利用和再生利用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企業規章制度。企業質量及環境管理體系應符合“ISO9000國際質量體系認證”和“ISO14000環境體系認證”。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制度設計】為保障廢舊動力蓄電池有序回收,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在銷售動力蓄電池時,可以采用收取押金、以舊換新等措施,提高消費者交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國家探索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納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金”征收范圍的可行性。

  第二十八條【激勵措施】國家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梯級利用企業和再生利用企業的技術研發、設備進口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企業不斷提升技術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二十九條【技術研發】國家支持動力蓄電池相關回收利用技術和裝備的研發,鼓勵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企業、梯級利用企業、再生利用企業不斷開發和推廣新技術。

  第三十條【國際合作】 國家鼓勵開展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標準互認,支持開展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示范項目建設。

  第三十一條【產品認證】國家支持企業開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過程的檢測、認證工作,適時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及梯級利用產品的認證制度。

  第三十二條【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推動企業按照技術政策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政策根據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技術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技術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附錄:術語和定義

  動力蓄電池:為電動汽車動力系提供能量的蓄電池,由蓄電池包(組)及蓄電池管理系統組成。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包括鉛酸蓄電池。

  蓄電池包(組):一個或多個蓄電池模塊組成的單一機械總成。 蓄電池模塊:一組相聯的單體蓄電池的組合。 單體蓄電池:構成動力蓄電池的最小單元,一般由正極、負極及電解質等組成。 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分類、貯存和運輸的過程總稱。拆卸:將動力蓄電池從電動汽車上拆下的過程。

  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運輸、梯級利用、再生利用過程中的存放行為,包括在回收網點的臨時堆放。 拆解: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逐級拆分,直至拆出單體蓄電池的過程。

  利用:指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級利用和再生利用。

  梯級利用:將廢舊動力蓄電池(或其中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單體蓄電池)應用到其他領域的過程,可以一級利用也可以多級利用。

  再生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冶煉等處理,以回收其中有價元素為目的的資源化利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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