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航局向全行業緊急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有關單位確保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倉儲安全,有效防范旅客攜帶鋰電池及充電寶乘機的安全風險。同日民航局還發布公告,重申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的有關規定。
通知要求,一要確保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倉儲安全,堅決杜絕在航空貨運站內存儲不符合航空運輸要求的危險品包裝件,對可能互相發生危險反應的危險品包裝件嚴格隔離存放: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針對可能出現的事故,制定切實有效的應急處置預案,并立即開展一次危險品倉儲安全的全面自查,消除危險品倉儲的安全隱患。
二要加強貨物郵件的收運檢查和安全檢查。各航空公司、機場公司、地面服務代理人在收運貨物郵件時,應當依據托運書、貨運單和航空郵件品名清單所列貨物和郵件的具體情況,對貨物和郵件進行核實檢查。對疑似含有危險品的,在排除懷疑前不得收運。
各安檢機構要按照安全檢查的相關要求,對貨物和郵件認真進行安全檢查。對經過X 射線安全檢查存有疑點或X 射線圖像與托運書、貨運單或航空郵件品名清單所列品名不符的貨物和郵件,應當采取開箱檢查等其他檢查方式。對于發現在普貨中夾帶危險品、偽報匿報品名運輸危險品的,要移交機場公安機關或當地民航管理部門處置。
三要有效防范旅客攜帶鋰電池及充電寶乘機的安全風險。認真貫徹落實《關于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民航局公告[2014]第2 號)的各項要求。要加強旅客安檢工作,堅決制止旅客攜帶不符合規定的鋰電池和充電寶乘機,堅決制止旅客在托運行李中夾帶鋰電池和充電寶乘機。
四要切實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各地區管理局、監管局要立即開展轄區內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的專項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并跟蹤整改情況,對問題嚴重的單位,要停業整頓。
民航局重申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
8月14日,民航局發布公告,重申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的有關規定:
一、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充電寶。
二、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充電寶,必須經航空公司批準且不得超過兩個。
三、嚴禁攜帶標識不清的充電寶。
四、嚴禁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
五、嚴禁非個人自用目的攜帶充電寶。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者,公安機關將根據情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上述規定同時適用于機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