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下,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宋某將18萬元賠償款一次性支付給交通事故受害人朱某的家屬,雙方因電動自行車引起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至此達成和解并執行完畢。
75歲的朱某步行至北京市豐臺區某路口時,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駛來,朱某倒地受傷。朱某住院治療67天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北京市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直接導致死亡的原因系腦出血。經交通管理部門核實,宋某所駕車輛經鑒定屬摩托車,無法進一步確定為是否屬于普通摩托車或者輕便摩托車;涉案車輛未依法進行登記,宋某不具有合法駕駛資格。此次事故無法查明朱某倒地原因,故不確定宋某、朱某的責任。后朱某家屬將宋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宋某賠償朱某家屬30萬余元后,宋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審理過程中,經法官耐心勸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等(以下簡稱電動車)作為新型交通工具,以其環保輕便、方便快捷、價格低廉等優勢,逐漸成為普通百姓便捷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近年來,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屢有發生。據北京二中院統計顯示,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前11個月,該院審理的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分別為68件、69件和52件,分別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15%、13.6%和15%。2014年數量下降系因北京中級法院轄區調整所致,從此類案件所占比例看,有逐年增長態勢。此外,涉電動車交通事故傷亡率高,在上述52件案件中,46起案件中有當事人傷亡,傷亡率高達88%。
北京市二中院通過對審理的案件進行分析發現,事故頻發的原因,除駕駛人安全意識薄弱、違規行駛外,電動車標準與電動車生產銷售存在脫節是引發事故的重要原因。一些電動車廠家在生產過程中未按照國家相應標準進行生產,一部分電動車的最高時速已達到50km/h(此類電動車可稱為“超標電動車”),與一般機動車的時速相差不大。有的電動車生產廠家過于強調行駛速度和騎行方便,配套的安全防范措施比如剎車裝置、警示裝置卻存在不足。一些經銷商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以速度快為賣點吸引消費者,甚至拆除電動車限速器,將達標車改裝成超標車。
另外,雖然我國將大部分電動車劃入機動車管理范圍,但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配套的《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至今沒有對新類型作出相應調整,沒有強制要求電動車投保交強險。即使車主想對電動車繳納交強險,保險公司為了推卸對安全隱患較大的電動車群體的賠償責任,也往往以電動車不屬交強險的承保范圍為由拒絕承保交強險。
鑒于上述問題,北京市二中院希望電動車生產銷售商嚴格遵守法律規范,嚴把產品質量關。如果違規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車,不光要面臨工商行政處罰,可能對車輛進行沒收和罰款,情節嚴重者將吊銷營業執照。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糾紛的,生產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車的廠商和經銷商也可能因超標產品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建議相關部門應盡快制定和修改行業標準。相關行業協會及相關部門應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強安全、滿足百姓需求的角度,盡快出臺電動車相關行業標準及細則,修改相對滯后的電動車相關政策法規,促進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轉型升級。工商部門要加大對超標電動車廠家和商家的監督處罰力度,清查主體資格,查看生產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堅決取締沒有生產許可證的廠商。清查是否有產品質量問題和虛假宣傳問題。充分發揮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信息平臺的作用,加強對電動車生產銷售行業的監督,對查處的違法經營案件及時予以曝光,凈化電動車市場。
法院還建議保險公司出臺合適的電動車交通事故賠償相關保險種類,以分散電動車事故賠償風險,保護車主和第三人的利益,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賠償提供保障。
法院還特別提示消費者,要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購買電動車,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超標”電動車將被認定為機動車,按照機動車駕駛人的要求承擔相關責任。如果已經購買了“超標”的電動車,應按照法律規定給車上牌照,并考取摩托車的準駕資格,才能上路行駛,否則無論是無證駕駛還是駕駛無證車輛,遇有交通事故,可能面臨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后果。
此外,駕駛電動車一定提升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法規及相關通行標識,以安全的速度在非機動車道路上規范行駛,與其他車輛及行人保持安全距離,避免發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