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介入技術路線的選擇
另外,此次《意見稿》在準入條件中直接介入了技術路線的選擇,例如,此次準入企業只能生產純電動汽車和增程式電動車,而不能生產插電式混動車。這單就純電動汽車而言,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從新能源汽車統籌發展來看,純電動、插電式混動、增程式和燃料電池車以及其他替代能源汽車等,都屬于新能源汽車的不同技術路線。政府要做的,是在明確發展新能源汽車主要目標的基礎上,例如
環保和節能,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至于技術路線方面,應該讓市場來選擇,讓消費者來選擇,有利于環保和節能的技術都可以并且鼓勵發展。否則,插電式混合動力、醇醚類汽車、燃氣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等新能源汽車,是否都要設立單獨的準入呢?
而且,插電式混動技術是升級為純電動技術的重要支撐,讓企業一步到位就會面臨很大的技術和市場風險。現在有人認為插電式混動車用油不用電,但那也因為現在的充電設施太少,而非插電式混動車本身的問題。
未來可從前端準入向中后端監管過渡
對電動汽車企業的監管,從更長遠的角度來看,未來應該從前端的主體準入,慢慢過渡到中后端的事中事后監管,在前期強化了安全、環保等標準后,對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管,由企業拿出產品來接受市場檢驗。對于企業產品沒有達到相應的安全、環保標準的,通過完善召回制度、進行巨額罰款乃至取消企業生產資質等方式進行后期追責。
監管部門、企業、消費者和學者對電動汽車的發展都有自己的理解,政府在制定政策時當然也有自己的考慮和步驟??傮w說來,《意見稿》還是令人欣喜和應該得到掌聲的,隨著技術和市場的發展,還需要根據不同階段的要求進行改進。如果能把低速電動車規范發展問題納入視野,就更加完美了,盡管這有極大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