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金申報和下達
?。ㄒ唬┭a助資金按季度預撥。季度終了后,即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生產企業將上一季度的車輛銷售情況以及銷售發票,通過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逐級上報至四部委。四部委組織審核后撥付補助資金。
(二)年度終了后進行資金清算。年度終了后,即每年1月底前,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逐級上報至四部委。四部委組織審核并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四、加強監督
四部委將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的監督、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部委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扣減補助資金、取消新能源汽車補助資格、暫?;蛱蕹?ldquo;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有關產品等處罰措施:
(一)提供虛假推廣信息,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二)提供虛假技術參數,騙取產品補助資格的;
?。ㄈ╀N售產品的質量性能、售后服務、關鍵零部件質保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ㄋ模╀N售產品的技術參數、關鍵零部件型號等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目錄不一致的;
?。ㄎ澹┵|量抽檢中發現車輛性能水平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目錄存在較大偏差的。
五、實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實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將根據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補助政策。
對地方政府的新能源汽車推廣要求和考核獎勵政策將另行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