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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2:封殺電動車是公共治理手段的極端化 呼吁反對“禁電”

發布時間: 2014-10-21 08:37:06    來源: 超威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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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市法制辦官網公開征求社會意見,針對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生產、銷售、供油、通行和停放管理,《條例》首次做出“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等規定。

  電動車作為一種快捷而方便的出行工具,與解決“出行難”的民生需求緊密相連,無法也不可能做到“取締了之”。隨著城市面積越來越大,路網連接面更寬更細,電動車才有了更為廣闊的市場。電動車存在的問題,并非僅僅是電動車本身的問題,因此,解決的出路也不能從簡單的禁止開始。
  更好治理電動車不安全和違法行車現象,也不能漠視條件的成熟度和公共部門自身的責任,采取一禁了之以期達到一勞永逸的效果。專家以為,交通亂象的產生,并不能簡單歸結于電動自行車,而應當全面審視整個交通環境,尤其是人的因素,行人、機動車駕駛者、交通管理者和執法者等,都有必要反思自己的行為。因而,治理電動車之患,應該打好“組合拳”。
  一是要加強公共交通的建設,從根本上解決“出行難”這一老大難問題。電動車的使用,更多的在于解決“最后一公里”的問題,因而公共交通必須打通斷頭路和連接好各種交叉路,形成真正的暢通路網并全面覆蓋;
  二是要加強道路的分類使用,讓非機動車道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是要加強對機動車的管理,特別是要做好備案和牌照的發放,以許可前置進行資格審查和培訓教育,用機動車的管理模式來達到對非機動車的管理;
  四是要加強對違章行為的處分,避免法不責眾的局面,可以充分利用社會其他力量,如義工、志愿者的作用,共同參與交通亂象的治理;
  五是要加強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提升全民的安全意識,從而達到自覺遵章守紀的目的。
  總之,只有在盡到公共管理責任,而民生需求又得到了全面解決的基礎上,禁止電動車才會具有程序和實質正義。否則,治理手段極端化,缺乏民意支持,帶來的必然是此消彼長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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