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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研發設備背后:中國電池廠和設備廠的別樣關系

發布時間: 2014-10-10 13:33:53    來源: 高工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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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提高良品率和產能、降低生產成本,以應對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電池廠需要持續不斷地更新升級設備、完善生產線。


  合作又防范
  目前, 除了小電池廠外( 其技術、工藝都已被驗證過,故沒有研發設備的動力),其余電池廠幾乎都需要與設備廠進行聯合開發,尤其是規模龐大的電池廠。
  在迫切需求之下,即便有風險,這些電池廠也不得不與設備廠進行聯合開發。靳承鈾就坦承,雖然中天儲能曾經與設備廠合作時吃過虧,但現在也仍有與幾家設備廠合作,只不過會選擇信任度高的設備廠。
  眾所周知,中國是一個缺乏誠信的社會,光靠“信任”恐怕還難以維持商業上的長期合作。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也為了規避工藝、技術被泄露的風險,電池廠通常會在與設備廠合作之前,便要求與其簽訂相關協議。
  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福斯特”)C T O楊闖介紹,福斯特從一兩年前就已經開始與設備廠進行聯合開發。合作方式是,福斯特提出想法或者方案,聯合有資質的設備廠一起將其實現。從福斯特的經驗來看,雙方合作開發一款設備需要3-6個月,其中小點的設備最快需要3個月,大的設備則至少6個月。
  “由于聯合開發的設備有我們的想法在里面,所以我們要求一年內這款設備只能供給我們。另外,一年之后,若設備廠將這款設備賣給其他電池廠,價格一定要賣得高些。”楊闖說道,“我們不會強制設備廠接受協議,但會選擇有充足意向的設備廠進行合作。相信雙方敞開心思真誠溝通的合作,會對彼此都有裨益。”
  至于為什么只保一年, 楊闖解釋:“一年已經足夠了。因為在一年的時間里,我們可以把競爭對手落到很遠,一年后又有新東西出來了。”
  值得注意的是,每個電池廠不同的核心技術、工藝決定了與設備廠合作的項目不同,加之雙方的信任度也會有所差別,所以福斯特和設備廠的合作方式并不一定適用于每個電池廠。電池廠通常會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與設備廠的合作方式。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電池廠高管認為,如果一款設備有很多工藝參數都是由電池廠提供的,電池廠在開發設備時貢獻較大,那么雙方最好的合作方式是利益分享。比如,聯合開發出的設備(不限定期限,可以賣給他人)賣出價格為100萬元,如果設備廠賺了30萬元,其中有10萬元給電池廠,如此才可以長期合作下去,否則很難。
  事實上,除了選擇簽訂協議外,為確保萬無一失,電池廠還會有其他的應對措施。
  靳承鈾向記者透露:“中天儲能和會選擇信用好的設備廠進行保密性的聯合開發。在聯合開發的設備‘出爐’以后,我們還會做些調整,比如設備參數。另外一種方式則是,在讓設備廠幫我們開發一個‘小東西’后, 我們還會再加一個‘小東西’。這個‘小東西’技術含量會稍微高一點,但是操作起來并不麻煩。”
  值得一提的是,電池廠不僅會在終端設備上做些調整加以防范,在雙方合作過程中也會提高警惕。比如,在雙方派技術人員對接時,一般是電池廠派技術人員到設備廠,而不會輕易讓設備廠的技術人員到電池廠(除現場調試時外)。
  也許有業內人士會認為,這些電池廠會不會有點擔心過頭了?其實不然。記者了解到,日本電池廠的保密措施更為嚴密,其設備廠完全看不到電池廠的生產工藝。為防止機密泄露,少數有研發實力的電池大廠選擇自己開發設備。其余的電池廠則會提一些硬性指標,讓設備廠根據這些指標來提供設備,最后再由自己來調試設備以適應電池生產工藝。
  所以,日本電池廠與設備廠幾乎不會存在“糾葛”。但是,中國電池廠與設備廠之間的關系,能否像日本那樣分得一清二楚?
  答案是否定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日本電池廠在設備上的研發能力較強。對于很多設備上的問題,他們可以自己搞定,而中國電池廠在這方面的能力則相對差些。另外,中國鋰電池市場規模增長速度比日本快得多,迫使電池廠必須持續且快速地更新升級設備,以提高生產效率、搶占市場份額。這些因素均決定了中國電池廠與設備廠之間的配合必須更為密切。
  不合作不行, 合作又有諸多顧慮,電池廠正在兩難中摸索著與設備廠的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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