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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應求解發展正途

發布時間: 2014-10-04 09:39:41    來源: 能源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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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力發展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是中國的百年大計,國家應在不受任何利益集團干擾的情況下研究中國能源發展頂層設計,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來發展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

 

大力發展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是中國的百年大計,國家應在不受任何利益集團干擾的情況下研究中國能源發展頂層設計,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來發展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國也面臨著環境壓力到了無可復加的程度。如果再不下決心徹底改變現在的經濟發展方式、能源結構和消費模式,不在今后二、三十年內實現能源轉型,能源短缺和環境的持續惡化就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
 
長此以往,不但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常規資源消耗殆盡,經濟發展也不可持續。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大力發展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是中國的百年大計,是中國能源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唯一出路。國家應在不受任何利益集團干擾的情況下研究中國能源發展頂層設計,制定科學的能源戰略和目標,應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來發展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
 
三分天下的模式
 
近來大家討論最多的是“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廣義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不但包括分布式并網光伏系統,也包括離網光伏系統,較為嚴格的定義如下:分布式發電(Distributed Generation),通常是指發電功率在幾千瓦至數十兆瓦的小型模塊化、分散式、布置在用戶附近的,就地消納、非外送型的發電單元。主要包括:以液體或氣體為燃料的內燃機、微型燃氣輪機、熱電聯產機組、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等。
 
目前分布式發電系統有三種類型。第一種,光伏系統直接通過變壓器并入中壓公共配電網,并通過公共配網為該區域內的負荷供電,其商業模式只能是“上網電價”,即全部發電量按照光伏上網電價全部出售給電網企業。
 
第二種,光伏系統在低壓或中壓用戶側并網,不帶儲能系統,不能脫網運行,目前中國90%以上的建筑光伏系統屬于此種類型。采用的商業模式是多種多樣的:“上網電價”(Feed-in Tariff)模式、“凈電量結算”(Net Metering)模式和“自消費”(Self-Consumption)模式(即“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這是世界上最多的光伏應用形式,我國“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光電建筑”項目都屬于此類,我國即將出臺的分布式光伏補貼政策也針對此類形式。
 
第三種,光伏系統在低壓用戶側并網,帶儲能系統,可以脫網運行,這種形式就是“聯網微電網”。所采用的商業模式為“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這種類型目前國內幾乎沒有。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只要是在電網與用戶的關口計費電表內側并網,屬于“自發自用”的光伏系統,都應看作是“自備電廠”;分布式發電不一定非要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商業模式,也可以采用同大型光伏電站一樣的“上網電價”政策,統購統銷。
 
簡言之:“自發自用”的光伏系統必然屬于分布式光伏發電,而分布式光伏發電卻不一定非要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商業模式。
 
2010年以后,光伏成本大幅度下降,在歐洲光伏電價普遍降到了20歐分/度以下,而歐洲各國的電網零售電價普遍在20-25歐分/度,光伏進入“平價上網”時代。于是,2011年德國推出了“自消費”政策,鼓勵光伏用戶自發自用,2012年,德國的光伏電價(13-19歐分/度)已經大大低于電網的零售電價(25歐分/度),光伏用戶通過“自發自用”光伏電量效益明顯,自消費市場迅速擴大。據統計,2012年德國光伏市場的三分之一是“自消費”市場。
 
“自消費”政策的原則是:“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光伏并網點設在用戶電表的負載側,需要增加一塊光伏反送電量的計量電表,或者將電網用電電表設置成雙向計量。自消費的光伏電量不做計量,以省電方式直接享受電網的零售電價;反送電量單獨計量,并以公布的光伏上網電價進行結算。在這種情況下,光伏用戶應盡可能全部將光伏電量用掉,否則反送到電網電量的價值要小于自用光伏電量的價值。
 
中國雖然目前還沒有達到光伏平價消費的階段,但在今后2~3 年內就有可能在工商業用戶建筑上實現光伏的平價消費,因此研究制訂中國光伏平價消費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現行政策的弊端
 
20133月,發改委價格司對外公布了“關于完善光伏發電價格政策”的征求意見稿,方案要點如下:(14個分區標桿電價(統購統銷模式):0.750.85、0.95、1.0 /度;(2)對于分布式光伏自用電,在用電電價基礎上給0.35/度補貼;(3)分布式光伏的反送電量按照當地脫硫電價收購(大約0.30.4/)0.35/度;(4)合同期20年。
 
對于光伏“上網電價”(FIT),在這里不做評論,僅對分布式光伏的補貼政策進行分析: 這種補貼方式和商業模式與德國目前執行的“自消費”模式類似,也是“自發自用,余電上網”。 由于德國光伏已經進入“平價上網”,自發自用部分不需要國家補貼,而中國還沒有達到“平價上網”,自用光伏電量部分仍然需要補貼,這就使得這個政策執行起來比德國復雜得多。
 
比起光伏上網電價補貼辦法節省國家補貼資金(實際上是電網公司承擔了脫硫電價和銷售電價的差額)。光伏上網電價補貼辦法是在脫硫燃煤電價(大約0.40/度)基礎上補;如果光伏合理電價是1.2/度,上網電價辦法國家每度電補貼0.8/度,而自消費電價辦法按照公布的補貼額僅為0.35/度。
 
固定度電補貼方式補貼標準透明,操作簡單,國家補貼資金僅與光伏發電量有關,不受不同用戶的用電電價和電網峰谷電價差別的影響。但也會帶來如下問題:由于是在用戶用電電價之上固定額度補貼,因此光伏度電收益直接受用戶用電電價水平的影響,工商業用電電價在0.8-1.4/度,大工業用電電價在0.6-0.8/度,公共事業單位用電電價在0.5-0.6/度,政府建筑、學校、醫院等公共事業單位、農業用電和居民用電則只有0.3-0.5/度。
 
因此,存在收益不公平的問題,而且對用戶和建筑的選擇就變得很復雜,因為只有電價高的工商業建筑 (> 0.8/) 才能夠贏利。
 
隨著用戶用電電價的逐年提高,光伏項目業主的收益會水漲船高。如果目前電價1.0元,加上0.35元為1.35元;每年電價漲幅為5%10年后用戶電價達到1.5元,度電收益達到1.85/度,20年后將更高達到2.4/度。光伏發電的收益逐年提高,可是國家一直在補貼,這個政策使得光伏項目業主隨電網電價的漲價而獲得不當收益,顯然不合理。
 
由于這種政策的自用光伏電量的收益高于反送的富余電量,因此光伏發電與負載日分布的匹配特性至關重要,如果特性不匹配,經濟效益會大打折扣。
 
由于是自發自用,20年都要有穩定的負荷才能保證收益,如果發生經營不善、倒閉、或搬遷,都會對光伏項目的收益帶來致命的打擊。有實力的電力開發商很難介入,市場推動緩慢。
 
因為大的電力開發商肯定會在別人的屋頂上開發項目,由于是自發自用,開發商必須同建筑業主簽訂節省下來的電費轉交給開發商的節能管理合同,這會帶來非常大的后遺癥,對項目開發商是極大的風險。如果大的電力開發商不介入,全靠用電戶自建自用,則分布式光伏市場很難在短期擴大。
 
模式建議
 
“上網電價”法的優點是明顯的,建議分布式光伏項目的開發商可以自由選擇商業模式,也可以選擇風險高、收益高的“自消費”模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也可以選擇無風險、長期、低收益的“上網電價”政策;
 
對于“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自發自用部分,不建議采用“一刀切”的度電補貼方式,建議采用“固定收益分區電價”,即根據太陽能資源條件確定分布式光伏固定收益電價,這個電價要明顯高于光伏分區上網電價,如:
 
所謂固定收益電價就是:自消費抵消的電網電價+國家補貼=固定收益電價,即國家只補貼電網零售電價與固定收益電價的差額,這樣的話,無論電網零售電價的差異有多大,在相同的太陽能資源區,大家的收益都是一樣的,這樣就做到了公平收益,而且隨著電網電價的上漲,國家補貼逐年降低,不存在不當收益的問題。采用固定收益電價還有一個更大的好處,所有建筑都對分布式光伏項目開放,沒有選擇建筑難的問題,低電價建筑國家補得多,高電價建筑國家補得少,公平收益,有利于光伏市場的迅速擴大。
 
由于“凈電量結算”操作簡單,不存在光伏發電與負荷不匹配的問題,隨著電網電價的上漲,光伏對于很多建筑和用電戶都將達到平價,不再需要國家補貼,建議從2013年起,對于“自建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允許采用“凈電量結算”政策。“凈電量結算”政策不存在交易,也就不存在某些開發商開不出發票的問題。有了這個政策,即使國家不支付補貼,這一市場也會迅速擴大。至于“偷電”問題,完全可以采用技術和法律手段杜絕,不能因噎廢食。
 
為了便于開發商介入,一是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商業模式可以自由選擇,開發商既可以選擇“上網電價,統購統銷”政策,也可以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政策;二是對于“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政策的項目,也應通過電網企業進行結算(具體操作程序略),千萬不要讓開發商通過“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同建筑業主進行交易,有諸多弊端,以前已經有過慘痛的教訓。
 
分布式光伏市場能否真正啟動,關鍵在于激勵政策和商業模式,如果政策科學、合理,各方受益,而且程序透明、可操作,開發商便于介入,相信中國的分布式光伏市場必將迎來高速發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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