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建立完整有效的廢舊電池回收利用體系經驗可資借鑒
——立法先行,明確回收責任主體
日本早在1985年就開始回收廢舊電池,93%由社團募集,7%由電池生產廠直接收集。丹麥從1996年就開始回收鎘鎳電池,是歐洲最早對廢舊電池進行循環利用的國家。歐盟于2004年11月25日公布了廢電池回收再利用新指令,把回收再利用的對象擴大到所有電池。原來的指令91/157/EEC只規定對含汞、鎘、鉛的電池進行義務回收,僅占全部電池的7%。德國在2005年實施了《廢電池回收管理新規定》,要求消費者將使用完的各類電池送交商店或廢品回收站回收,商店和廢品回收站必須無條件接受廢電池,并轉送處理廠家進行回收處理。西班牙在2008年公布《廢舊電池回收法令》,規定電池生產廠家、銷售商需要承擔回收處理廢舊電池的責任,消費者有義務將廢舊電池交到回收點。為此,電池生產廠家通過設立回收點、向公共財政繳納處理費等方式參與廢舊電池的回收利用。法令還禁止商家銷售汞或鎘含量超標的電池,并規定有關部門應采用最先進的技術對回收的廢舊電池進行環保處理。英國從2010年起,規定年電池銷售量超過32公斤的商店要設立專門的舊電池回收處,回收包括普通電池、手機電池在內的各種電池;商家要向管理機構報告回收情況,并把收來的電池交給專門機構處理。
——優惠補貼,采取多種激勵措施
在瑞士和日本,每處理一噸廢電池,政府要補貼廢電池處理企業約合人民幣5000元。丹麥規定在電池銷售單價中增加回收費用支付給回收者,將每節鎘鎳電池按銷售單價加0.9美元的回收費用售出,再從回收費中按17.6美元/kg支付給電池回收者。德國對有毒性的鎳鎘電池和含汞電池實行押金制度,即消費者購買每節電池都含有一定的押金,當消費者拿著廢舊電池來換時,價格中可以自動扣除押金;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規定電池生產者或代表他們的第三方必須提供資金,支付廢電池的收集、處理和循環利用產生的凈成本以及公眾宣傳費用。韓國規定生產電池的廠家,每生產一噸要交一定數量的保證金,用于回收者、處理者的費用,并指定專門的工廠進行處理。
——技術支撐,保障回收利用效益
目前日本汽車用鉛酸蓄電池已經全部回收,并有成熟的處理方法。美國成立了由2000多家鎘鎳電池生產商贊助的規模最大的電池回收公司RBRC,公司在全國每一個郵區內都設立回收點,保障專業化處理。最近為適應電動汽車的增長需要,美國能源部已經斥巨資建設汽車用鋰電池回收基地。為保障蓄電池回收利用,意大利建立了COBAT聯合會,其中50%的成員是再生鉛冶煉廠,30%為蓄電池制造廠,10%為廢料商,10%為蓄電池零售商。瑞士則設有專門加工利用舊電池的工廠。
我國廢舊電池回收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已有基礎
——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廢舊電池的回收、利用在宣傳、管理、處理等各個環節上都存在突出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社會宣傳口徑不一,公眾參與意識不強。我國對廢舊電池回收必要性的宣傳不夠,有關激勵、懲治措施的說明不清晰,導致公眾對大量的廢電池隨同城市垃圾一起填埋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認識不足,對廢舊電池資源循環利用的意識不強。
二、缺少規范的社會回收體系,企業單獨回收成本高。廢舊電池是一種特殊的再生資源,單體價值低,數量大,分布廣,廣泛分布在千家萬戶、企事業單位和生活垃圾投放點等。如果沒有完整的社會回收體系,僅靠企業自己回收處理,經濟成本較高。這無疑阻礙了廢舊電池回收利用產業的發展。
三、不同電池回收處理的差異較大,一次電池回收率尤其低。因電池大小與規模的不同導致回收成本差異大,電池回收率各不相同。在常見的幾類電池類型中,鉛酸電池因體積大、法規明確、利潤高,回收率相對較高,已形成如安徽界首田營工業園區和江蘇新春興再生資源集團等為代表的廢鉛酸電池綜合利用基地。對于含鈷酸鋰的廢棄鋰電池,國內也有部分企業進行回收,但主要是回收價值較高的二次電池。而廣大公眾接觸最多、使用最多的量大面廣的一次電池如鋅錳電池、堿性電池、含汞扣式電池,則由于回收成本高、企業盈利低而處于缺少專業回收或者回收后當地難以處理的尷尬境地,國內僅有的幾個一次電池回收企業屈指可數。
推進我國廢舊電池規范回收、高值利用
[摘要]隨著經濟發展,各類電池產品需求迅速增加,廢舊電池的回收和處理問題也日益凸顯。我國廢舊電池存量和增量巨大,目前存在無序回收、低級利用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