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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 2015-11-04 13:39:03    來源: 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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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1月3日,工信部網站發布《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指出,為推動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貫徹落實《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11月3日,工信部網站發布《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指出,為推動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貫徹落實《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申請公告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需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名稱變化,企業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組,企業產能產線發生較大變化,企業搬遷新址,其他重大變化。

  已經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1、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2、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3、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4、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以及停產超過 1 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企業公告資格的,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貫徹落實《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鋰離子電池行業企業申請材料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規范條件執行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公示及公告,發布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鋰離子電池行業生產企業,主要包括從事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含電解質)、單體電池、電池組等生產企業。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

  (三)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填報《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內容見附件),同時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www.ldchy.cn)進行在線申報。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

  (四)項目用地權證或用地審批文件;

  (五)項目環評批復文件、環??⒐を炇瘴募?;

  (六)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研發中心、技術中心證明文件,有關發明專利證明文件;

  (七)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八)第三方機構產品檢測報告(近 1 年內);

  (九)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證明文件;

  (十)環境管理體系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等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需提供一份,且(二)至(十二)項材料,需提供企業蓋章確認的復印件。

  第七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起 20 個工作日內,將核實且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以正式文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 60 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行業機構和專家,采用材料復查和現場抽查的方式完成復核。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審核過程中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工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工作。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鋰離子電池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規范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同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送紙質材料 1 份。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公告企業執行《規范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需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名稱變化,企業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組,企業產能產線發生較大變化,企業搬遷新址,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核實。每年 4月 30 日前將上年度監督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公告或已公告的鋰離子電池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已經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二)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以及停產超過 1 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企業公告資格的,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 1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并責令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內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視為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5 年 12 月 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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