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對低速電動車有明確的定義:LSV(全稱Low Speed Vehicle),意味低速行駛車輛,指的是最高設計速度低于56公里每小時、車輛總質量小于1135公斤的車輛,主要針對在相對封閉區內行駛的車輛。由這個定義我們不難發現,這個定義不僅限定于電動車,但在LSV定義下的車輛采用電驅動技術和有成本優勢的鉛酸動力電池逐漸成了主流,所以LSV也漸漸成了LSEV——低速電動車。
美囯低速汽車安全標準簡介
1998年美囯交通部國家交通安全管理局發布低速汽車安全標準:
聯邦機動汽車安全標準49 CFR PART 57( 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 )
確認最高車速高于32公里/小時,但低于40公里/小時的機動汽車為一個新的機動汽車類別,稱為低速汽車。它不同于高爾夫車,它的最高車速不高于32公里/小時,一般是24公里/小時,高爾夫車由另外一個《高爾夫車安全和性能要求標準》來規范,也不同于最高車速高于40公里/小時的轎車,它由轎車標準來規范。
制定這個標準的目的是:讓低速汽車能在一些公共道路上行駛時,裝備最少的安全裝備,達到安全行駛的目的。
每一輛低速汽車必需有的最低限度安全裝備包括:
• 前大燈(head lamp)
• 前、后轉向燈(front and rear turn signal lamps)
• 尾燈(tail lamps)
• 制動燈(stop lamps)
• 反光標識(reflex reflextors)在汽車兩側,離車后端盡可能遠的地方,每側有一個紅色反光標識,車后還要有一個
• 后視鏡(mirror)在駕駛員側,外面裝備一個后視鏡,此外,在乘員側外面或車內再裝一個后視鏡
• 駐車制動器(parking brake)
• 風擋(windshield)可選裝AS-1 型或AS-5型
• 汽車認證號碼(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 安全帶組件(safety belt assembly)可選裝I型或II型
在制定此標準時,曾調查,計算過,在一輛高爾夫車上增加這些裝備要多花約4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