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成都市交管局獲悉,從2015年7月起,成都開始依法對無牌無證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管理和處罰。7月1日規定執行首日,成都交警共處理1324起相關違法行為,駕駛人處以50元罰款。
今年1月《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以來,成都對標準電動自行車核發電動自行車牌證、超標電動自行車核發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證。截至6月30日21時,共有297萬余輛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
據了解,《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前款所列非機動車未經依法登記禁止上道路行駛。”7月以后,對于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駕駛未經依法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路面執勤民警將對駕駛人處以50元罰款,并責令其不得繼續上道路行駛;對于不當場繳納罰款的,暫扣其電動自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