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環境和能源問題的日益突出,我國對太陽能光伏發電的政策支持力度也不斷加大。自2005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后,陸續出臺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規。在對國家層面法律、政策進行調研的基礎上,結合近期項目經驗,我們對光伏電站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審核及補貼標準等問題進行了如下梳理。
電價補貼政策概述
我國光伏電站主要分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兩類,法規及政策方面對兩類光伏電站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審核及補貼標準也不盡相同。
對于集中式光伏發電,我國根據各地太陽能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將全國分為三類太陽能資源區,三類資源區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9元,0.95元和1元(不排除地方為鼓勵光伏發電而制定高于標桿價的上網電價標準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高出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電網企業可就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申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
對于分布式光伏電站,我國實行全電量補貼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給電網企業后由電網企業轉付給發電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中自用有余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此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電量無需繳納隨電價征收的各類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并網服務費。
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
國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綜合考慮全國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各地區上一年度建設情況、電力市場條件及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該年的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例如,國家能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發布了《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將規定各地區新開工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的總規模,規模內的項目具備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資格。集中式光伏發電和分布式發電申請電價補貼的條件、流程具體如下:
集中式光伏發電
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申請補助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屬于《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的補助范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的補助范圍:1)電網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上網電價,或者根據法律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2)執行當地分類銷售電價,且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3)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部分。);
2.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且已經過國家能源局審核確認;
3.上網電價已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復。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地方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結算電費。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范圍內的并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補貼資金不再通過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而是由中央財政直接撥付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