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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限制淘汰落后產品 含汞電池明年底出局

發布時間: 2014-03-15 14:11:34    來源: 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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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12月31日前,《通知》要求必須淘汰使用液汞、手動注汞等落后工藝生產熒光燈,淘汰含汞扣式堿錳電池和糊式鋅錳電池的生產,為相關企業提供約兩年的淘汰過渡期。

  作為添汞產品生產和出口大國,我國如何加強添汞產品生產及相關行業的汞污染防治?《關于加強主要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生產行業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印發后,將對添汞產品污染防控產生哪些作用?環境保護部近日對《通知》進行了解讀。
  汞具有遷移性、高毒性、持久性和生物蓄積性,其大量使用和無序排放嚴重威脅人體健康與生態安全。我國是添汞產品生產和出口大國,減少添汞產品的生產是我國汞污染防治的一項重點工作,也是《關于汞的水俁公約》管控的一個重要領域。
  我國生產的添汞產品主要有含汞電光源、含汞電池、含汞測量儀器和齒科用銀汞合金4類,添汞產品用汞量大,生產過程汞流失和排放嚴重,廢棄產品回收和處理處置困難,汞污染防治工作亟待加強。同時,《關于汞的水俁公約》對汞實施全生命周期風險防控,對有意用汞的添汞產品實施逐步淘汰措施,要求限期淘汰有成熟替代品的添汞產品,對沒有成熟替代品的添汞產品實施嚴格的汞含量限制標準。因此,無論是國內汞污染防治還是國際履約需求,我國均需進一步加強添汞產品生產及相關行業的汞污染防治工作,對添汞產品實施全過程污染防控。
  2013年10月17日,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和財政部印發了《通知》,這是我國2013年10月10日簽署《關于汞的水俁公約》后發布的首個汞污染防治國家政策。
  《通知》所指主要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生產行業主要包括:含汞熒光燈、高壓汞燈、生產電光源用固汞的生產;含汞類扣式電池和糊式鋅錳電池、含汞鋅粉和漿層紙的生產;含汞體溫計、血壓計等測量儀器的生產;齒科用銀汞合金的生產。
  《通知》以國內汞污染防治工作為主線,兼顧《關于汞的水俁公約》對添汞產品的管控要求,從限制淘汰落后產品和工藝、加強環境監管、建立汞污染防治長效機制、建立相關部門聯合考評機制4個方面,對我國主要添汞產品生產及相關行業實施全過程污染防控。
  限制、淘汰落后產品和工藝
  《通知》對有成熟替代技術的落后產品和工藝采取禁限新建、限期淘汰措施;對沒有先進替代技術或技術尚不成熟的落后產品和工藝,采取鼓勵無汞、低汞產品和先進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措施。
  《通知》以環境影響評價為手段,禁止了使用含汞原料或采用落后工藝生產添汞產品的新改擴建項目,如高壓汞燈生產和采用液汞、手動注汞生產熒光燈;含汞類扣式堿錳電池、糊式鋅錳電池、體溫計和血壓計、齒科用銀汞合金膠囊的生產等??紤]到扣式氧化銀電池和鋅空氣電池對含汞鋅粉的少量使用需求,限制了含汞鋅粉項目的新改擴建。這項措施并非限控已建設施的產能、產量,而是禁限新增上述添汞產品或含汞原料的生產設施。
  《通知》根據各類添汞產品的生產和替代技術現狀,結合《關于汞的水俁公約》要求,提出了不同的淘汰期限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通知》要求必須淘汰使用液汞、手動注汞等落后工藝生產熒光燈,淘汰含汞扣式堿錳電池和糊式鋅錳電池的生產,為相關企業提供約兩年的淘汰過渡期。
  《通知》提出,要爭取在2020年底前淘汰氣壓計、濕度計、壓力計、體溫計、血壓計等含汞測量儀器,主要是考慮產品使用領域的替代難度,為下游用戶提供相對充足的替代過渡期。對于齒科用銀汞合金膠囊的生產,則主要考慮下游消費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通知》沒有提出具體的淘汰期限,但提出要逐步減少產量和用汞量,以期通過市場調節縮小與無汞補牙材料的價格差距,逐步替代齒科用銀汞合金的使用。
  《通知》提出,要充分利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和《環境保護綜合名錄》,加快落后添汞產品及生產工藝的淘汰。國家發改委、工信部、環境保護部對上述目錄或名錄實施動態更新機制,以此為抓手,可以將落后添汞產品及生產工藝及時列入限制淘汰清單,將無汞、低汞替代產品,先進工藝和技術等及時列入推廣應用清單,發揮淘汰落后、鼓勵先進的長效作用。
  加強環境監管
  添汞產品及添汞原料生產企業普遍存在以下問題:生產工藝簡單,企業規模不大,技術和管理水平不高;汞及含汞原材料、含汞產品儲存、轉移等環節存在汞污染事故風險;汞排放貫穿原材料儲存、產品生產制造、含汞廢物貯存和轉移處置全過程,排放環節較多,無組織排放較為嚴重,環境監管難度較大。
  因此,對于短期內尚不能淘汰的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的生產,《通知》就應對解決上述行業問題提出了管理要求。通過嚴格企業內控管理來逐步提高企業的環境管理水平,通過強化含汞污染物的處理與治理來減少和控制汞的排放,通過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來減少汞及含汞原料的使用和汞污染物的產生,通過開展監督性監測與執法監督來保障汞污染物的達標排放、含汞危險廢物的合理處置。
  建立保障制度
  《通知》提出,要建立汞污染防治長效機制和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聯合考評機制,以保障各項措施的有效實施。
  落后產品和工藝的限制淘汰、污染防治等是我國環境保護、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等工作的組成部分,因此,《通知》提出,要充分利用相關專項資金,發揮經濟政策調節作用,支持和促進企業采取有效的汞污染防治措施。在強調經濟手段的同時,《通知》要求建立兩項汞污染防治長效機制。一是要求省級制定本轄區汞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主要是要求各地通過方案來明確本轄區的涉汞企業,理清汞污染防治問題及工作任務,在《通知》規定期限內制定和分步落實落后產品和工藝的限制淘汰計劃,細化適合本轄區的環境監管措施,明確各相關部門任務,以此來指導開展相關工作。二是實施汞流向年度報告制度。目的是動態掌握汞生產、使用、廢汞觸媒利用處置行業的汞來源及去向信息,為全過程管理和控制汞流向提供數據支撐,同時,考慮到相關涉汞行業產能、產量等變化較快的特點,《通知》要求采取年度報告制度,環境保護部將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文件,支持這項制度的實施。
  《通知》最后強調,要建立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有關部門參與的汞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對各地汞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考核評估制度。通過建立協調機制,可以進一步明確任務分工、落實責任,促進各部門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各項措施的順利實施;通過考核評估制度的實施,可以監督和促進各地汞污染防治工作進展,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以確保各地能夠保質保量完成《通知》要求的各項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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