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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制定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五一起施行

發布時間: 2014-01-18 17:31:28    來源: 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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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新疆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從新疆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管理實行產品目錄公布制度,電動自行車經公安交警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自治區公安交警部門統一制作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限期淘汰制度,五年期滿自行淘汰,不得上道路行駛。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
  《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以上,且無法律、法規規定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情形,嚴禁飲酒后駕駛,載客營運,逆向行駛,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電動自行車載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過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載物重量不得超過15千克,車把不得懸掛物品。
  《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攜帶行駛證,電動自行車懸掛號牌;(二)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三)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打轉向燈示意,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四)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或者過街天橋,應當下車推行;(五)制動器失效,應當下車推行;(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交警部門將給予10元——5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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