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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關于限制電池產品汞含量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13-10-15 14:22:17    來源: 中國有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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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特制定了關于限制電池產品汞含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特制定了關于限制電池產品汞含量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池產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我國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一切電池產品生產、進口、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對電池生產、進口、銷售及設備引進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1.根據我國電池行業的實際情況,限制電池產品汞含量的工作擬分步實施,首先實現低汞,最終達到無汞。低汞的含義為電池中的汞含量小于鬼池重量的0.025%;無汞的含義為電池中的汞含量小于電池重量的0.0001%。
  2.限制電池產品汞含量的規定,納入相應的電池國家標準中。
  第五條 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國內生產各類汞含量大于電池重量0.025%的電池;從2001年1月1日起,凡進入國內市場銷售的國內、外電池產品(含與用電器具配套的電池),在單體電池上均需標注汞含量(例如:用“低汞”或“無汞”注明),未標注汞含量的電池不準進入市場銷售;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國內市場經銷汞含量大于電池重量0.025%的電池)。
  第六條 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國內生產汞含量大于電池重量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國內經銷汞含量大于電池重量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
  第七條 對于在我國境內新建電池廠(含中外合資、合作及外商獨資企業)和新引進電池生產線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八條 進口電池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從2001年1月1日起,由商檢部門實施強制檢驗。
  第九條 對廢棄電池的收集、處理,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積極創造條件,采取多種方式,如廢棄物的分類、收集、銷售時的以舊換新,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環保意識。為鼓勵廢棄電池處理加工單位,國家應從政策、資金上給予傾斜和支持,并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
  第十條 防治廢棄含汞電池對環境的污染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輕立總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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