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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付于武:低速電動汽車應實行分類或歸類管理

發布時間: 2015-02-09 10:07:38    來源: 本站原創    作者: 木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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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以“產業發展新生態”為主題的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首屆高端論壇在北京召開。會上,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理事長兼秘書長付于武指出,低速電動車符合國情和市場的需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的管理體系,對低速電動車實行分類或歸類管理。

  第三,發達國家低速電動車的管理經驗。

  在美、日、歐等工業發達國家和地區,針對短途代步及社會出行的需求,積極調整管理體系,制定了相應的政策法規和運行規范,允許生產銷售和使用低速電動車。先有市場后有規范,這個經驗非常值得我國借鑒。

  美國對低速電動車輛實施分類管理,有相應的安全法規要求。美國1998年對低速電動車實行了分類管理,又在2005年、2006年兩次修訂法規和標準,目前已有46個州立法允許低速車輛上路行駛。

  日本制定了超小型交通工具普及發展規劃,發布了允許上路行駛的臨時認證制度,放寬了部分標準要求。

  歐洲摩托車分為兩輪、三輪和四輪,歐盟將低速電動車歸類于電動四輪摩托車,即歐盟是歸類管理,美、日是分類管理。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美、日將低速電動車作為汽車類的一個子項,而歐盟則將其歸類于摩托車類。

  第四,符合我國國情的管理體系。

  結合國情,參考國外的技術標準,我國低速電動車整車的主要參數可選定為純電驅動、乘員四位以下,續航里程大于80公里,整車質量小于80公斤,最高車速小于等于70公里或者80公里。其產品技術條件應符合安全、環保、節能及防盜等有關標準規定和相應的強檢要求。

  默許低速車違規發展或一刀切的全部強制取締,既不符合規律,又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于低速電動車,規范發展是利大于弊,可結合國情并參考歐盟、美、日法規,建議疏堵結合,盡早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體系。

  低速電動車管理體系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對產品的定義,技術標準、生產許可、產品認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二是路權、車輛注冊、駕駛證、保險等交通管理。

  低速電動車怎么管?建立一個特殊類別體系,定義為低速小型純電動車,借鑒美、日的做法,在我國低速汽車類別中設立低速電動車子項?;蛘撸瑢⑻厥忸悇e的摩托車定義為純電動的四輪摩托車,即歸類于摩托車大概念之中,參照歐盟的管理模式納入摩托車管理。特殊類別的優點是與現行的車輛分類基本一致,僅需制定專門技術條件就可以與現行的管理對接。而缺點是投資和市場準入需做調整,降低門檻。

  作為低速乘用車,需要考慮中國國情即差異性的路權和監管手段,要形成如此一套完整體系非常困難。

  摩托車行業投資門檻較低,有利于現在低速電動汽車企業的發展。簡言之,路權問題比較容易納入在摩托車的框架下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放行和禁行,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如北上廣等特大城市,高速公路、快速路禁摩也禁低速電動車,所以,我國已有比較成熟的體系。而缺點在于,摩托車標準要增設四輪摩托車子項,還應對駕駛證及保險等作出規定。而一二線城市禁摩,路權受到嚴格控制,不利于實施拓展。

  總之,無論哪種歸類,低速電動車都需要注冊登記、上牌、持駕駛證駕駛、上車輛保險并納入機動車的交通管理,以上兩種選擇各有利弊,但并無本質差異,需進一步深入分析做出決定。正如陳清泰理事長所說:“低速電動車應保持一定的管理彈性,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權利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對低速電動車的五條主要建議:

  一、建議實行產品準入從嚴,企業從寬的管理原則。我國的汽車管理太復雜,如九龍治水,從事前管理到事中、事后監管。低速電動車能不能成立試點,有所突破,以激活市場活力。

  二、建議政府選擇部分地區進行鋰電池補貼,激活鋰電池市場。

  三、建立低速電動車標準體系,進一步明確產品定義。

  四、建議在國家統一規制下,各個城市決定低速電動車的準入:禁行或部分準行,根據地區情況各得其所。

  五、建議選擇部分基礎較好、積極性較高的地區,開展導入低速電動車規范管理試點。

(電池中國網獨家稿件,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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