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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2017-10-12 08:05:00
證券代碼:300376              證券簡稱:易事特               公告編號:2017-173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增加、變更、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3、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2、會議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時間:2017年10月11日(周三)下午14:30。

    (2)網絡投票時間: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1日。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10月11日交

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10月10日下午

15:00至2017年10月11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3、會議召開地點:廣東省東莞市松山湖科技產業園區工業北路6號公司會

議室。

    4、會議召開方式:采用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5、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何思模先生主持。

    6、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會議的總體情況

    參加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總計 46人,代表股份數

1,763,541,12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5.7209%。

    2、現場出席會議情況

    出席現場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13人,代表股份數1,441,058,5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1.8745%。

    3、網絡投票情況

    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 33人,代表股份數

322,482,62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3.8464%。

    4、公司董事、監事出席了本次會議,其中,董事于瑋先生因在外出差授權委托董事徐海波先生出席;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會議。

    5、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何煦律師、余蘇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進行了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二、 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與會股東及股東代表以現場記名投票、網絡投票的表決方式審議通過了下列議案:

     1、審議通過了《關于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暨申請公司股票延期復牌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1,701,420,604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6.4775%;反對296,717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68%;棄權61,823,8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5057%。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216,097,404 股,占該

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7.6720%;反對296,717股,占該等股東所

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066%;棄權61,823,800股,占該等股東所持有效

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2.2214%。

    該議案獲得通過。

    2、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控股股東增加借款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參會股東中揚州東方集團有限公司、新余市慧盟投資有限公司、何思模先生為本次交易的關聯方,合計控制的公司股票1,480,960,000股對該議案回避表決,且不納入該等議案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表決結果:同意 220,555,721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

數的78.0504%;反對153,6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544%;棄權 61,871,8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21.8952%。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216,192,521股,占該等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7.7062%;反對153,600股,占該等股東所持

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552%;棄權61,871,800股,占該等股東所持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22.2386%。

    該議案獲得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聘請了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何煦律師、余蘇律師進行現場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資格、會議審議事項的表決程序、會議表決結果均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臨時

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10月11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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