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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車之鑒 后事之師”:論生產者責任延伸對行業發展的意義
2016-06-03 09:43:00
關鍵詞:生產者責任延伸鋰離子電池鉛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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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廢舊電池的處理和回收上,從“血鉛”事件到政府對鉛蓄電池行業大規模整治,應該說電池行業走過了一些彎路?,F在,雖然行業在廢舊電池的處理工藝和環保意識上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我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并沒有全面建立起來,鉛回收和再生鉛領域還存在一定程度的亂象(參見電池中國網文章《“誰的孩子誰抱”:鉛蓄電池生產者自回收才能破解循環困局》)。落實電池企業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不僅是解決鉛蓄電池回收的必由之路,也將對鋰離子電池的回收起到重要的示范意義。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沿革

  從2001年起,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等即出臺《廢干電池回收管理辦法》、《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文件,對電池產品從生產、回收及處置等均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

  其中規定,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按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運行。在資源再生工藝之前的任何廢電池拆解、破碎、分選工藝過程都應當在封閉式構筑物中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凈化處理,達標后排放。

  2012年開始,國家工信部、環保部開始鼓勵推行蓄電池生產者責任延伸。在工信部2015年發布的《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中明確規定,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系統,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利用。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并與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系統。

  但時至今日,真正落實鉛蓄電池生產責任延伸制度的企業很少,全國范圍內的廢舊電池回收體系也沒有建立。如此前電池中國網的報道中所指出的,鉛蓄電池回收陷入了“軍閥混戰”的局面。

  國外電池業如何落實生產者責任

  為什么我國鉛蓄電池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遲遲不能全面建立?常言道,“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我們可以把視線放到國外,看看別的國家是怎么處理廢舊電池回收的。

  實際上,國外對廢電池的管理大多采用立法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的政策,經濟手段采取抵押金、專項處置費等形式體現“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在具體實施路徑上,各國都采用了因國情而異的靈活處理手段。

  為了提高廢舊電池的回收率,德國政府早在1998年就立下法規,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電池生產商征收環境稅。德國電池回收協會是協調電池生產商、經銷商與立法者之間的官方機構,在協會的協調下,德國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回收廢舊電池系統”——消費者將用完的干電池、鈕扣電池等送交商店或廢品回收站,這兩個場所也必須無條件接收廢舊電池,并轉送處理廠家。對于具有毒性的電池,上面需要有特殊標記,消費者購買這類電池時,押金包含在價格里面,把廢舊電池送到廢品站時,押金才能得到返還。 

  在瑞士,政府立法鼓勵全民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并先后制訂了諸如《提前收取廢舊電池處理費的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此外,瑞士還有各類民間“回收協會”,負責官方機構、零售商,乃至普通居民間的聯絡。“不得隨意丟棄舊電池,更不能遺棄蓄電瓶”“舊電池不能與其他垃圾混合處理,必須投入指定回收箱,并交由物業集中處理”,在瑞士,每個社區都有這樣的明文規定,這也成為了瑞士家喻戶曉的常識。

  美國非常重視汽車蓄電池的回收工作,據了解,美國蓄電池的回收率幾乎達到100%。以紐約州為例,法律規定,廢棄不用的汽車蓄電池或拿回給零售商,或送到專門回收站,或放到清潔局專屬的垃圾清理場中,但絕不能和普通垃圾混在一起隨便丟棄。法律還規定,汽車電池零售商每月每人有免費回收兩個蓄電池的義務;消費者購買汽車電池時,要多交5美元手續費,作為未來的回收費用。 

  美國的很多商家會提供免費回收電池的服務。如沃爾瑪超市,就有廢舊電池回收箱,顧客可以將家用電子產品,如手機、電話機、電腦中的電池丟棄在那里;鐘表部的柜臺還負責回收手表中的電池等。 

  法國政府自2001年1月1日起,強制生產、銷售電池的商戶對電池進行收集、分類和回收。銷售商必須免費收回消費者送來的廢舊電池,銷售難以拆卸電池的電器時,商店必須回收相關電器;電池廣告中還必須同時注明廢舊電池的回收點和回收方法。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重要意義

  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首席技術官駱兆軍在相關場合表示,歐美國家的新能源汽車在與電池廠家合作的時候,要求廠家必須對電池進行回收,如果電池在生產、應用和處置上不能形成閉環,國外企業往往會放棄合作,這種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值得國內企業深思。

  那么,我國要徹底解決電池回收難題,全面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究竟路在何方呢?

  在電池中國網舉辦的“循環困局——鉛蓄電池回收與鉛再生商業模式探討”的主題沙龍上,中國動力總經理劉寶生提出,首先國民要建立強烈的環保意識;其次,現階段相關法律和政策比較缺失,國家應出臺政策將回收環節上涉及到稅務、安監、環保等程序銜接起來,系統管理廢舊電池的回收,生產者責任延伸配套政策應盡快出臺,將4%的消費稅真正用在生產責任延伸上。

  華南師范大學陳紅雨教授建議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及早進入鉛回收領域,以自己已有的銷售網絡作為回收渠道,完善回收體系,從源頭上阻止廢舊電池進入非法回收渠道。

  而作為再生鉛企業的代表,河北港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相關場合提出,建議生產商與處置商共建回收體系。他們認為共建回收體系有很多好處,首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行業管理規范,能控制廢電池流向;另外,有利于鉛蓄電池生產商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4%消費稅的退稅也成為可能。

  廢舊電池的回收是行業長遠發展的前提,從學界和產業界頻頻呼吁和建言中,我們可以看到鉛蓄電池行業對徹底解決電池回收問題的迫切心情。2016年年初,政府開始了征收4%的消費稅用于生產者責任延伸,但相關配套政策至今還未出臺。

  希望在政府、學界、產業界的共同努力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和完整的鉛蓄電池廢舊電池回收體系能早日建立。這不僅對鉛蓄電池行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同時也是為鋰離子電池的回收提供“前車之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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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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