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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玻A:萬商天勤(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法律意見
2017-10-11 08:00:00
萬商天勤(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

                                   法律意見

                                              (2017)萬商天勤法意字第195號

致: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萬商天勤(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托,擔任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的專項法律顧問并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本法律意見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審閱了公司公告的《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草案)》”)、《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以及本所律師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文件,對相關的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

    本法律意見書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證:

    1、公司已經提供了本所及經辦律師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復印材料、確認函或證明。

    2、公司提供給本所及經辦律師的文件和材料(包含副本和復印件)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并無隱瞞、虛假和重大遺漏之處。

    對于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及經辦律師依賴有關政府部門、公司或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本激勵計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經辦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本激勵計劃有關事項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本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我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見如下:

    一、公司實行本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一)公司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

    公司的前身為中國南方玻璃有限公司,中國南方玻璃有限公司是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84年8月17日發出的深府辦(1984)014號《關于中國南方玻璃有限公司開業的批文》,于1984年9月10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成立時的投資總額為1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50

萬美元。

    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22日發出的深府辦復 (1991)828 號《關

于中國南方玻璃有限公司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中國南方玻璃有限公司改組為中國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為香港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材料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北方工業公司深圳分公司、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分別于1991年10月26日發出的深人

銀復字(1991)第087號《關于中國南方玻璃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

和1992年1月21日發出的深人銀復字(1992)010號《關于中國南方玻璃股份有限

公司向境外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的批復》,以及于1992年1月30日發出的深人

銀復字(1992)第018號《關于中國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

上市交易的批復》,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7158.745萬股,人民幣特種股3594.51

萬股于1992年2月2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1993年3月1日,經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中國南方玻璃股份有限

公司更名為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現持有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根據該《營業執照》記載,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 914403006188385775,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琳;注冊資本為 207,533.556萬元,住所為深圳市南山區招商街道工業六路一號南玻大廈,公司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上市),營業期限至2042年9月10日,經營范圍為進行平板玻璃、工程玻璃等節能建筑材料,硅材料、光伏組件等可再生能源產品及精細玻璃、結構陶瓷等新型材料和高科技產品的生產、制造和銷售(涉及生產許可證、環保批文的項目由各子公司另行申報),為各子公司提供經營決策、管理咨詢、市場信息、技術支持與崗位培訓等方面的相關協調和服務。

    根據公司提供的資料并經本所律師查驗,截至本法律意見出具之日,公司合法存續,不存在依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終止的情形,具有實行本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二)經本所律師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辦法》第七條所述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

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 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

潤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見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依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終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辦法》第七條所述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具備實施本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二、本激勵計劃內容的合法合規性

    本所律師根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激勵計劃(草案)》的內容進行逐項核查并發表意見如下:

    (一)本激勵計劃的目的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充分調動南玻集團管理團隊、技術及業務骨干的積極性,提高公司可持續發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原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激勵計劃。

    本所律師認為,《激勵計劃(草案)》明確了實行本激勵計劃的目的,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的確認原則和范圍

    1. 激勵對象的確認原則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確定本計劃激勵對象。

    本計劃的激勵對象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團隊、公司技術及業務骨干,對符合本激勵計劃中激勵對象范圍的員工,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名,并經公司監事會核實確定。

    2. 激勵對象的范圍

    本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勵對象共計470人,包括:

    1、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2、公司核心管理團隊;

    3、公司技術及業務骨干。

    以上激勵對象中,所有激勵對象必須在本計劃的考核期內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傭或勞務關系或在公司任職的其他人員。

    本次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中不包括公司現任獨立董事、監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也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本所律師認為,本激勵計劃明確了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本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的來源、數量

    1. 本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的來源

    根據《激勵計劃(草案)》,本計劃股票來源為南玻集團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A股股票。

    2. 本激勵計劃的授予股票數量

    本激勵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數量為 114,558,523股,占本激勵計劃

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2,386,635,893股的約4.80%。其中首次授予99,635,297股,

占本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約4.17%;預留14,923,226股,占本計劃公告時

公司股本總額的約0.63%,預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權益總額的13.03%。

    本所律師認為,本激勵計劃明確了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的來源、數量等,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四)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分配情況

    根據《激勵計劃(草案)》,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

                               獲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總股本的

序號     姓名       職務

                                 票數量(股)     票總量比例         比例

  1      陳琳      董事長       3,207,639          2.80%           0.13%

  2     潘永紅   首席執行官     2,634,846          2.30%           0.11%

  3     盧文輝   常務副總裁     2,405,729          2.10%           0.10%

  4     李衛南     副總裁       2,291,170          2.00%           0.10%

  5     楊昕宇   董事會秘書     2,291,170          2.00%           0.10%

  6   核心管理團隊(110人)    63,832,316         55.72%           2.67%

  7   技術及業務骨干(355人)   22,972,427         20.05%           0.96%

  8             預留             14,923,226         13.03%           0.63%

            合計                114,558,523        100.00%          4.80%

    注:1. 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超過

公司股本總額的1%。2. 所有激勵對象在本計劃草案公告前未參加除本計劃外的其他上市公

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本所律師認為,本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的分配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五)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鎖定期、解鎖期、禁售期

    1. 有效期

    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為48個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解鎖或回購注銷完畢日止。

    2. 授予日

    授權日應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之日起60日內確定,屆時由公司

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就本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公司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同時由律師事務所對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公司董事會選擇合適的交易日對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3. 鎖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鎖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比例分為不同的鎖定期,分別為12個月、24個月和36個月,自授予日起計。

    在鎖定期內,激勵對象不享有所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投票權,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也不得抵押、擔保、轉讓或償還債務。激勵對象因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現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為應付股利在解鎖時向激勵對象支付(公司有權視該應付股利的使用及存放情況決定是否支付利息);若根據本計劃不能解鎖,則由公司收回。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股票紅利、股票拆細而取得的股份同時鎖定,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等股份的解鎖期與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據本計劃不能解鎖,則由公司回購注銷。

    4. 解鎖期

    本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個月后,滿足解鎖條件的,激勵對

象可以分三期申請解鎖。具體解鎖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鎖安排                           解鎖時間                    解鎖比例

      第一次解鎖      自授予日起12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  40%

                       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第二次解鎖      自授予日起24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30%

                       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第三次解鎖      自授予日起36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  30%

                       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在解鎖期內,若當期達到解鎖條件,激勵對象可對相應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請解鎖。未按期申請解鎖的部分不再解鎖并由公司回購注銷;若解鎖期內任何一期未達到解鎖條件,則當期可申請解鎖的相應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鎖并由公司回購注銷。

    5. 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對激勵對象行權后所獲股票進行售出限制的時間段。本計劃的禁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則這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6. 本次股權激勵計劃不存在泄露內幕信息及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的說明

    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已出具承諾函,承諾不存在泄露本次股權激勵事宜的相關內幕信息及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

    本所律師認為,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鎖定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五)款、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六)本激勵計劃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確定方法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本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4.28元/股,即滿足授予條件后,激

勵對象可以4.28元/股的價格購買公司向激勵對象增發的限制性股票。

    2. 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本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即

4.21元;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即

4.28元。

    本所律師認為,本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其確定方法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六)款、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解鎖條件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

    激勵對象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獲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下列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③上市后最近36 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

潤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⑤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下列任一情形:

    ①最近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②最近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③最近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

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⑥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 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條件

    解鎖期內,激勵對象申請對根據本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鎖,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前款所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公司發生前述授予條件中第 1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回購注銷;某一激勵對象發生前述授予條件第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該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回購注銷。

    (2)公司業績考核指標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鎖,解鎖考核年度為2017年,2018

年,2019 年三個會計年度。公司將對激勵對象分年度進行績效考核,每個會計

年度考核一次,以達到業績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的解鎖條件之一。具體如下:               解鎖期                               業績考核目標

                                    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9%;且以2014、2015、2016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個解鎖期   年凈利潤平均值為基準,2017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

                                    于40%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個解鎖期   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9%;較2017年凈利潤增長率

                                    不低于20%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個解鎖期   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9%;較2018年凈利潤增長率

                                    不低于20%

    注:上述各指標計算時使用的凈利潤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并剔除本激勵計劃股份支付費用影響的數值作為計算依據;如果公司當年發生公開/非公開發行、并購重組或資產處置等影響公司凈資產、凈利潤的行為,則該年度及下一年度計算上述考核指標時應扣除前述行為導致的凈資產、凈利潤影響額。新增加的凈資產值、凈利潤值不計入

    公司未滿足上述業績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注銷。

    (3)個人業績考核要求

    根據《考核管理辦法》,公司對激勵對象設置個人業績考核期,以自然年為考核期間,設置考核指標。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則公司按照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將激勵對象所獲限制性股票當期擬解鎖份額回購注銷。激勵對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績效考核為“合格”及以上,才能解鎖當期激勵股份,個人實際可解鎖額度與個人層面考核等級規定的解鎖比例相關,具體考核內容根據《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當期解除限售的條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上市公司應回購注銷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 績效考核指標設立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首先,績效考核指標的設立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為配合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了《考核管理辦法》。

    其次,考核內容層次分明,范圍全面,分級明確??己藘热莅ü緦用婧蛡€人層面業績考核,降低激勵對象因股票價格非理性上漲或人為操縱股票而獲利的可能性。本激勵計劃考核指標選取未來三年的凈利潤增長率及凈資產收益率作為重點考核指標,有利于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市場價值的成長性、企業價值的創造性及對股東的回報性,指標設定科學、合理。個人層面的考核指標內涵豐富,能夠對激勵人員的工作績效作出較為準確、全面的綜合評價。而且,根據公司《考核管理辦法》,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激勵對象前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確定激勵對象是否達到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

    綜上,本激勵計劃的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考核辦法、考核指標具有全面性和綜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對激勵對象具有約束性,能夠達到考核效果。

    本所律師認為,本激勵計劃明確了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鎖條件,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七)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八)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勵對象解鎖的程序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激勵計劃(草案)》和《考核管理辦法》,并提交董事會審議。

    (2)董事會審議《激勵計劃(草案)》和《考核管理辦法》,擬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董事回避表決,獨立董事及監事會就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激勵計劃(草案)》和《考核管理辦法》后及時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獨立董事意見和監事會意見。

    (4)上市公司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

    (5)上市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監事會對股權激勵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

    (6)上市公司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修正后的激勵計劃(如需)及法律意見書,并在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7)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本激勵計劃內容進行表決,在提供現場投票方式的同時提供網絡投票方式,獨立董事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時,擬為激勵對象的股東或者與激勵對象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回避表決。激勵計劃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除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將單獨統計并予以披露。

    (8)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及相關議案后,上市公司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以及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本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公告中應當包括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結果。

    (9)董事會負責實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購注銷,監事會對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并發表意見。

    (10)在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前,董事會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的獲授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對激勵對象獲授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11)董事會做出授予激勵對象的決定后,公司與激勵對象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辦理具體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記完成后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

    (12)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公司當在60日內授予權益并

完成公告、登記。公司若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

因,并宣告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

劃。

    2. 激勵對象解鎖程序

    (1)達到解鎖條件后,激勵對象向公司提出解鎖申請。

    (2)董事會就激勵對象的解鎖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對激勵對象解鎖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3)激勵對象的解鎖申請經董事會確認后,公司統一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解鎖申請。

    (4)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公司統一向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激勵計劃明確了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勵對象解鎖的程序,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八)款的規定。

    (九)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1. 限制性股票數量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計劃草案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前,公司有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縮股或配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 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

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后增加的股票數量);Q為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

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

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3)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每股股票縮為N

股股票);Q為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4)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的數量不做調整。

    2. 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計劃草案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前,公司有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縮股、派息或配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 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

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后的授予價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

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調

整后的授予價格。

    (3)縮股

    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后的授予價格。

    (4)派息

    P=P0-V其中:P

                        0

                         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后

的授予價格。

    (5)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做調整。

    3.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依據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調整限制性股票數量或授予價格。董事會根據上述規定調整授予價格或限制性股票數量后,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告并通知激勵對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本激勵計劃對于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的方法和程序進行了規定,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九)款的規定。

    (十)股權激勵計劃的會計處理及對公司業績的影響

    《激勵計劃(草案)》第五章分別對股權激勵計劃的會計處理、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成本和對公司業績的影響等進行了規定,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款的規定。

    (十一)本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激勵計劃(草案)》第九章對本激勵計劃的變更和終止進行了規定,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款的規定。

    (十二)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本激勵計劃的執行

    《激勵計劃(草案)》第九章對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本激勵計劃的執行進行了規定,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款的規定。

    (十三)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的爭議解決機制

    《激勵計劃(草案)》第八章對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的爭議解決機制進行了規定,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款的規定。

    (十四)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激勵計劃(草案)》第七章對公司與激勵對象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定,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款的規定。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激勵計劃內容符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三、本激勵計劃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激勵計劃已經履行的法定程序

    1.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了《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

    2. 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召開了第八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于
<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的議案》、《關于
 <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17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關聯董事需回避表決;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3. 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召開了第八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于
  <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的議案》、《關于
   <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的議案》、《關于核查
    <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 4. 公司獨立董事對《激勵計劃(草案)》進行了認真審核,就本激勵計劃有 關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 (二)本激勵計劃需要履行的后續程序 1. 獨立董事就本激勵計劃向所有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 2. 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 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 公司監事會對股權激勵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公司在股東 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4. 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進行自查,說明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5.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為實行本激勵計劃已履行截止至本法律意見出具之日應當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尚需履行《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審議、公示等后續法定程序。 四、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確定 根據公司提供的資料并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根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確定: (一)激勵對象的確認原則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確定本計劃激勵對象。 本計劃的激勵對象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團隊、公司技術及業務骨干,對符合本激勵計劃中激勵對象范圍的員工,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名,并經公司監事會核實確定。 本所律師認為,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 (二)激勵對象的范圍 本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勵對象共計470人,包括: 1、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2、公司核心管理團隊; 3、公司技術及業務骨干。 以上激勵對象中,所有激勵對象必須在本計劃的考核期內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傭或勞務關系或在公司任職的其他人員。 本次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現任獨立董事、監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也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本所律師認為,激勵對象的范圍依據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 (三)激勵對象的核實 1. 公司聘請律師對激勵對象的資格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計劃相關規定出具專業意見。 2. 公司將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 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 監事會將對股權激勵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 4. 公司將在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前 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名單審核 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本所律師認為,《激勵計劃(草案)》所載明的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及核實程序符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激勵計劃(草案)》所載的確定激勵對象的依據、范圍、程序符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但后續尚需按照《激勵計劃(草案)》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激勵對象確定程序。 五、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 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激勵計劃(草案)》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公司應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告本次激勵計劃相關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意見,以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考核辦法》等相關文件。 此外,隨著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進展,公司還應當根據《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義務。 六、公司未向激勵對象提供財務資助 根據《激勵計劃(草案)》,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經公司確認及本所律師核查,公司未向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確定的激勵對象提供財務資助,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七、本次股權激勵計劃不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一)本激勵計劃的內容 如本法律意見書“二、本激勵計劃內容的合法合規性”所述,公司本激勵計劃的內容符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形。 (二)本激勵計劃的程序 除尚需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外,《激勵計劃(草案)》依法履行了內部決策程序,保證了激勵計劃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及決策權。 公司獨立董事應就本激勵計劃向所有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 (三)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的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及監事會對本激勵計劃發表了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實施激勵計劃未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制定的本激勵計劃不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八、擬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董事依法回避表決 根據《激勵計劃(草案)》、董事會會議文件并經本所律師核查,與激勵對象存在關聯關系的董事在審議本激勵計劃相關議案時回避表決,符合《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九、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具備實行本激勵計劃的條件;本激勵計劃的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見出具之日應當履行的擬訂、審議、公示等法定程序,公司尚需依法履行《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后續法定程序;本次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已就本激勵計劃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見出具之日應當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尚需依法履行后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未向激勵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本激勵計劃不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擬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董事的回避表決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四份,無副本,經本所律師簽字并經本所蓋章后生效。 (以下為本法律意見書之簽字蓋章頁,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萬商天勤(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法律意見》之簽署頁) 萬商天勤(深圳)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負責人:張志 馬彥忠 龔紫彬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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