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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2017-09-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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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君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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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君信律師事務所接受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佛塑科技”)的委托,指派鄧潔律師、何燦舒律師(下稱“本律師”)出席佛塑科  技于2017年8月31日召開的二�一七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下稱“本次  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下稱“《股東大會規則》”)及佛塑科技《章程》的規定,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律師現就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一)佛塑科技董事會已分別于2017年8月15日在《中國證券報》、《證

  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佛山佛塑科

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二�一七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下

稱“《股東大會通知》”),在法定期限內公告了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召開時間和地點、網絡投票時間、會議審議議案、會議出席對象、會議登記辦法等相關事項。

    (二)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17年8月31日上午在廣東省佛山市

禪城區汾江中路87號三樓會場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由佛塑科技董事長黃丙娣

主持,就《股東大會通知》列明的審議事項進行了審議。

     (三)本次股東大會已在《股東大會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了網絡投票。

    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一)本次股東大會由佛塑科技董事會召集。

    (二)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下同)共計5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254,118,065股,占佛塑科技股份總數的26.2675%。其中:

    1、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共計4人,均為截止2017年8月

24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記在冊并辦理了出席會議登記手續的佛塑科技股東。上述股東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253,747,865股,占佛塑科技股份總數的26.2293%。    2、根據網絡投票統計結果,在《股東大會通知》規定的網絡投票時間內參加投票的股東共1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370,200股,占佛塑科技股份總數的0.0383%。

    (三)佛塑科技部分董事、監事及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部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

    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關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本次股東大會就《股東大會通知》列明的審議事項以現場記名投票及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進行了表決。

    (二)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以記名投票方式對《股東大會通知》列明的議案進行了表決,并在監票人監督下由計票人點票、計票產生現場投票結果;結合網絡投票統計結果,本次股東大會當場宣布了表決結果。

    (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1、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發行中期票據的議案》。

     經合并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以254,118,065股同意、0股反對、0 股棄權審議通過了上述議案,贊成股數占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

     2、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議案》。

     經合并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以254,118,065股同意、0股反對、0 股棄權審議通過了上述議案,贊成股數占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

     3、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發行超短期融資券的議案》。

     經合并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以254,118,065股同意、0股反對、0 股棄權審議通過了上述議案,贊成股數占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

    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與《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審議事項一致,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關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結論意見

    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佛塑科技《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頁無正文,為《廣東君信律師事務所關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簽字頁。)

    廣東君信律師事務所                   律師:鄧潔

     負責人:談凌

     中國           廣州                           何燦舒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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