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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鋒鋰業:對外捐贈及贊助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0-09-05 01:18:27
江西贛鋒鋰業股份有限公司 對外捐贈及贊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江西贛鋒鋰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對外捐贈及贊助行為,加強公司對捐贈及贊助事項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會責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傳公司品牌及企業形象,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員工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等法律、法規以及《江西贛鋒鋰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對外捐贈及贊助的定義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捐贈”是指公司以公司名義在幫助 社會抵抗自然災害、構建和諧生態環境、救助危困群體、增加社會福利等公益性社會活動中捐贈公司財產的行為?!皩ν赓澲敝腹景l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不相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包括公益性贊助和商業性贊助。 第三章 對外捐贈及贊助的原則 第四條 公司經營者或者員工不得將公司擁有的財產以個人名 義對外捐贈及贊助,公司對外捐贈及贊助有權要求受贈人落實自己正當的捐贈和贊助意愿,不能將捐贈和贊助財產挪作他用。 第五條 公司應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已經發生虧損或者由于對外捐贈和贊助將導致虧損或者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除特殊情況以外,不得對外捐贈和贊助。 第六條 公司按照內部議事規范審議決定并已經向社會公眾或 者受贈對象承諾的捐贈和贊助,必須誠實履行。 第四章 對外捐贈及贊助的范圍 第七條 公司可以用于對外捐贈和贊助的財產包括現金、實物 資產(庫存商品和其他物資)。公司生產經營需用的主要固定資產、持有的股權和債權、國家特準儲備物資、國家財政撥款、受托代管財產、已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權屬關系不清的財產,或者變質、殘損、過期報廢的商品物資,不得用于對外捐贈和贊助。 第五章 對外捐贈及贊助的類型和受益人 第八條 對外捐贈的類型: (一)公益性捐贈,即向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體育事業和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的捐贈。 (二)救濟性捐贈,即向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國家確認的“老、少、邊、窮”等地區以及困難的社會弱勢群體和個人提供的用于生產、生活救濟、救助的捐贈。 (三)其他捐贈,即除上述捐贈以外,公司出于弘揚人道主義目的或者促進社會發展與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的捐贈。 (四)公益性贊助,指具有公益性捐贈的性質,但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的贊助支出。 (五)商業性贊助,指公司為擴大影響參加一些宣傳單位開展的活動,但僅考慮提高社會聲譽,未考慮宣傳具體產品及與對方簽訂具體合同發生的相關支出。 第九條 公司對外捐贈的受益人應為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 非營利的企業及事業單位、社會弱勢群體或者需要捐助的個人。其中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企業及事業單位是指依 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對與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的單位,公司不得給予捐贈和贊助。 第六章 對外捐贈和贊助的決策程序 第十條 公司對外捐贈和贊助的審批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 法規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等規定的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公司對外捐贈和贊助,包括現金和實物資產(按公 允價值),由企業文化部擬定捐贈和贊助方案,由財務部門就捐贈和贊助支出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進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條所列情況,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捐贈和贊助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捐贈和贊助事由、對象、途徑、方式、責任人、財產構成及其數額以及財產交接程序、捐贈和贊助后取得合規收據等。 第十二條 每個會計年度內發生的對外捐贈和贊助相應決策程 序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公司對外單筆捐贈和贊助金額在 10 萬元以內的,由公司 總裁負責審批; (二)公司對外單筆捐贈和贊助金額在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內的,捐贈和贊助方案由公司總裁辦公會討論后報董事長審批,并報董事會辦公室備案; (三)公司對外單筆捐贈金額和贊助在 50 萬元以上的,捐贈方 案經總裁辦公會討論后,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審議批準; (四)公司在一年內由董事長和總裁批準的對外捐贈和贊助金額累計超過 500 萬元以上時,其后的每一筆對外捐贈和贊助均需報 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對外捐贈和贊助累計金額包含公司及其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發生的捐贈和贊助金額; (五)每個會計年度內發生的對外捐贈和贊助,累計金額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按合并會計報表計算)的比例不得超過 0.5%。 第十三條 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每個會計年度內 發生的對外捐贈和贊助,包括現金和實物資產(按公允價值),應按照下列程序執行: (一)在捐贈前由子公司提出捐贈和贊助方案,交由企業文化部報公司總裁進行審批,金額較大的按本制度第十二條履行相應程序。 (二)企業文化部根據公司累計捐贈和贊助情況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所列情況,履行相應程序后,可以授權子公司總經理簽署相關文件。 第十四條 公司將對捐贈和贊助事項統一規劃部署,每年應制 定捐贈和贊助主題,并就相關主題積極部署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公司對外捐贈和贊助事項完成后,企業文化部就捐 贈方案的實際執行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歸檔建立備查賬簿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 企業文化部必須將相關批復、捐贈和贊助證明及執 行的相關圖文資料妥善存檔備查,對外捐贈和贊助事項管理列入公司審計內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未執行本制度規定而擅自進行捐贈和贊助,或者以 權謀私、轉移資產等違法違紀的捐贈和贊助,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降職、免職、解 除勞動合同等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 司章程》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所稱“以內”含本數,“以上”或“超過” 不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實施,修改時亦 同。 江西贛鋒鋰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 年 8 月 25 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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