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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發布時間:2020-05-23 01:28:06
中國 深圳 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11、12樓 郵政編碼: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SHENZHEN, P. R. CHINA 電話(Tel):(0755)88265288 傳真(Fax) :(0755) 88265537 電子郵件(E-mail):info@shujin.cn 網站(Website):www.shujin.cn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信達會字2020第132號 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參加了貴公司二�一九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進行了必要的驗證工作?,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以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按照律師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發表如下的法律意見。 信達僅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含當日)以前發生的事實及信達對該事實的了解,并僅就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相關中國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 在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時,信達假設:1、貴公司提供給信達文件中的蓋章、簽字均真實,所有文件復印件或掃描件與原件一致;2、貴公司所提供給信達文件的簽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其簽署行為已獲得恰當、有效的授權;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的資料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且無隱瞞、遺漏和誤導之處。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 2020年4月30日,貴公司董事會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創業板指定信息披露網站上刊登了《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將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議題、出席會議人員、登記方法等予以公告。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貴公司第四屆董事會,并于召開(不含會議召開當日)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東。 2020年5月20日下午15:00,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蠔鄉路沙井工業公司第三工業區A2三層會議室如期召開。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經信達律師審驗,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貴公司股份425,299,386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本總額的55.4137%。 經信達律師驗證,上述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投票表決權的資格合法有效。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數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 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5名,代表貴公司股份25,100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本總額的0.0033%。 以上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其身份經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認證。 綜上,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4名,代表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425,324,486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5.4170%。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信達律師。 信達律師認為,上述人員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對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進行了投票表決,并按《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票。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貴公司提供的本次會議網絡投票的資料,貴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當場公布表決結果。表決結果詳見附件一:《表決情況匯總》。會議通知中所列議案獲本次股東大會有效通過,其中議案10.00為特別決議議案,已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議案 表決結果 議案1.00《關于2019年年度報告及摘要的議案》 表決通過 議案2.00《關于2019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表決通過 議案3.00《關于2019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表決通過 議案4.00《關于2019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表決通過 議案5.00《關于2019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表決通過 議案6.00《關于2019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的議案》 表決通過 議案7.00《關于向銀行申請授信額度并給予相應授權的議案》 表決通過 議案8.00《關于深圳光明研發中心建設項目的議案》 表決通過 議案9.00《關于蚌埠總部建設項目的議案》 表決通過 議案10.00《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通過 議案11.00《關于2019年度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議案》 表決通過 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有效,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信達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以下無正文) 附件一:《表決情況匯總》 非累積投票議案 同意 反對 棄權 占出席股東大會股 占出席股東大會股 占出席股東大會股 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 議案 股份投票數量 股份投票數量 股份投票數量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 效表決權股份數量(股) (股) (股) (股) 股份的比例(%) 股份的比例(%) 股份的比例(%) 1.00 425,314,086 99.9976 400 0.0001 10,000 0.0024 425,324,486 2.00 425,314,086 99.9976 400 0.0001 10,000 0.0024 425,324,486 3.00 425,314,086 99.9976 400 0.0001 10,000 0.0024 425,324,486 4.00 425,314,086 99.9976 400 0.0001 10,000 0.0024 425,324,486 5.00 425,314,086 99.9976 400 0.0001 10,000 0.0024 425,324,486 6.00 425,314,086 99.9976 400 0.0001 10,000 0.0024 425,324,486 7.00 425,314,086 99.9976 400 0.0001 10,000 0.0024 425,324,486 8.00 425,312,586 99.9972 1,900 0.0004 10,000 0.0024 425,324,486 9.00 425,314,086 99.9976 400 0.0001 10,000 0.0024 425,324,486 10.00 425,314,086 99.9976 400 0.0001 10,000 0.0024 425,324,486 11.00 425,314,086 99.9976 0 0.0000 10,400 0.0024 425,324,486 (本頁為《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信達會字(2020)第 132 號)之簽署頁)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見證律師: 張 炯 王翠萍 王靜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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